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59489號
KSDV,96,促,59489,200707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9489號
債 權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國倫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1/1頁


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倫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