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慶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慶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慶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7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賴慶鴻(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44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1月、4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698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799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 年1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9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 上開2 罪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6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8 月確定。受刑人自104 年3 月31日入監執行,上 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 年12 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11月 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7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 1983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 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