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58356號
KSDV,96,促,58356,2007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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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8356號
債 權 人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長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陸拾玖萬肆仟陸
  佰捌拾貳元,及自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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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