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848號
PCDM,106,聲,2848,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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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怡嬛
被   告 張 帆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3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怡嬛因被告張帆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等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 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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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