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780號
PCDM,106,聲,2780,201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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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立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4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立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立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5 月28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7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范立民(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75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507號判決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8 月、1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並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720號、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 臺上字第203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4 罪嗣經本院以10 3 年度聲字第18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 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4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並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6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 1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 度上訴字第25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2 罪嗣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0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三)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1 年度訴字第274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確 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 字第9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確定;再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597號判 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 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69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 、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 3 年度聲字第42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受刑人 自102 年5 月28日入監執行,上開(一)至(三)之刑經接 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1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8 年7 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5 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6 年7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132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 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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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