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752號
PCDM,106,聲,2752,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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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5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溫日鑫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
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溫日鑫現因106年度執 更文字第2523號執行案件於宜蘭監獄服刑中,欲將106年度 執文字第423號案合併定應執行刑。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執更文字第2523號執行案件中之關於其 住居所錯誤,受刑人之正確居所為新北市○○區○○街00巷 00 號之4,非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之4,爰依法聲 明異議,請求准許合併定應執行刑及更正住居所等語。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 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 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 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 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抗字第904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 58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74 號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6月確定,又因施用第2級毒品(共 2 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38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 、4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886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106 年度執更字第2523號案件執行等情,有本院106年度聲 字第1886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 故本院為諭知上開罪刑之法院,受刑人自得向本院聲明異議 。惟受刑人上開聲明異議之意旨,無非係就其所犯數罪請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 請求更正受刑人之地址,核均非屬檢察官積極指揮執行之內 容或方法,揆諸前開說明,不生執行之指揮是否違法或執行 方法是否不當而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問題。從而,受刑人執 此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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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