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669號
PCDM,106,聲,2669,201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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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69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倡
具 保 人 陳秋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
聲沒字第3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秋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秋棋因被告陳永倡犯竊盜案件,經 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刑保字第00000000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 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等語。
三、被告陳永倡因犯竊盜案件,前經具保人陳秋棋繳納保證金1 萬元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 依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3 紙、具保人協助被告到案 執行之通知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各2 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1 份、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2 份、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 年6 月12日桃檢坤丑106 執助1063 字第050820號函各1 件、被告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 件 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 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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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