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施慶桔
受 刑 人 王禮億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
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3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慶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施慶桔因受刑人王禮億犯營利姦淫猥 褻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 被告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 、第121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及實收利息等語。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 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 到案,且經拘提及囑託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又具保人已 受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 新北地檢署民國106 年3月13 日新北檢兆巳106 執字第3801 號通知及送達證書、執行傳票及送達證書、新北地檢署拘票 及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5 月22日桃檢坤 壬106 執助1006字第043609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受刑 人與具保人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 稽。又受刑人迄今仍逃匿,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 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 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第119 條 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