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日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定其
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6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
月11日所為106年度聲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有
誤寫,應再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住所「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之4」之記載,皆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裁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亦準用同法第232 條裁定更正 之規定。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住所「新北 市○○區○○街00巷00○0號」,經本院誤載為「新北市○ ○區○○街00巷00號之4」,惟此等文字顯屬誤繕,經核與 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旻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