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4414號
債 權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丙○○
5樓
債 務 人 創品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萬陸仟貳佰壹拾元,
及自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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