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54413號
KSDV,96,促,54413,200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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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4413號
債 權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乙○○
            5樓
債 務 人 謝朝榮即華碩服飾精品店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壹仟肆佰貳拾陸
  元,及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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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