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577號
PCDV,106,司促,15577,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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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77號
債 權 人 廖千儀
債 務 人 呂光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貳佰捌
  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
  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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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