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141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台中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2 日裁定命其應 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6 月29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 ,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