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124號
KSDV,93,重訴,124,200707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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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盛興業有限公司、甲○○間因民國93年度重
訴字第124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3 萬1,305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 萬5,55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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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盛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