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566號
PCDV,106,司促,15566,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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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6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務 人 葉盈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零伍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盈良於前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
   元,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87年10月14日起至92年10月14日
   ,利息按年息9.5%,採固定利率按月計息。又如未按期清
   償,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逾期六個月以
   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同契約第
   五條)。
(二)債務人至民國92年2 月15日尚欠40,509元及利息、違約金
   ,覆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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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