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6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務 人 葉盈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零伍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盈良於前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
元,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87年10月14日起至92年10月14日
,利息按年息9.5%,採固定利率按月計息。又如未按期清
償,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逾期六個月以
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同契約第
五條)。
(二)債務人至民國92年2 月15日尚欠40,509元及利息、違約金
,覆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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