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煥晨(原名:張昌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肆仟貳佰捌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昌平於民國99年2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311780216606106),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5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57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張昌平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46367057150996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06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5月23日止未受償之遲
延利息1395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46393元。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
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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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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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張昌平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1230 │1780216606│05月 24日 │ │點七九 │
│ │元 │106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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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張昌平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5508 │1780216606│05月 24日 │ │點七九 │
│ │元 │106 │起 │ │ │
├──┼───┼─────┼──────┼──────┼───────┤
│ 005│新臺幣│張昌平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168848│6705715099│05月 24日 │ │九九 │
│ │4元 │60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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