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林易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
第246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被訴如附表編號9 至11所示部分不受理。被訴如附表編號1 、2 、4 、5 、7 、12至14所示部分免訴。被訴如附表編號3 、6 、8 所示部分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高雄縣大寮鄉○○○路12號國 本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本公司)負責人,國本公 司經行政院衛生署以衛署成製字第010137、010929、010006 號藥品許可證核准生產中藥酒劑,並核准外銷。被告明知依 藥事法規定,藥品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為偽藥 ,為使國本公司獲得厚利,竟基於意圖為國本公司不法所有 及販賣偽藥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1年7 月份某日起至同年9 月份某日止,利用不知情之公司員工,在上址國本公司內, 先連續製造不具人參、枸杞子2 種藥材,所含有效成分之名 稱與核准不符之國本正米、國本甘之醇、國本正金露、國本 大旺、國本尚紅等藥酒(製造偽藥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於91年10月22日以91年度上訴字第1637號判處有期 徒刑10月,並經臺灣最高法院於94年9 月29日以94年度臺上 字第5384號駁回上訴確定),並在上開藥酒之包裝底部標示 含有人參5.8 毫克、枸杞子7.2 毫克,且以每瓶新臺幣(下 同)160 元不等之價格(每瓶製造成本為30、70、130 元不 等,每瓶利潤為10至30元不等),連續在附表所示之國本公 司、好彩頭生鮮超市、廣之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日常 用品社、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大順分公司、誠豪便利商 店、上倫超市、頂好超市、易達大賣場、李白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群群商行等經銷商對外販賣上開偽藥,使不特定之消 費大眾誤以為上開藥酒內含有人參及枸杞子成分,而陷於錯 誤予以購買。嗣於附表所示時地,為高雄縣政府衛生局、高 雄市政府衛生局、屏東縣衛生局、臺中市衛生局、新竹縣衛 生局人員分別查獲,經抽樣送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 檢驗,發現均未含有人參及枸杞子成分,始查獲上情(嗣後 國本公司回收國本甘之醇、國本杜高、國本大鶴鹿茸、國本 正米、國本大鶴、國本金露、國本大旺、國本尚紅、國本榖
香等偽禁藥酒共7,763 瓶,其中532 瓶瓶身破損,瓶身完整 者為7, 231瓶)。因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 偽藥罪嫌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二、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按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對於同一案件非有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不得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定 有明文。又同一案件曾經不起訴處分而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6 0 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03 條第4 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 案件經起訴繫屬於法院,使法院及當事人間發生訴訟關係, 法院固即負有審判之義務,縱令起訴不合法,法院亦不得拒 絕審判,但因不合法之起訴,祇生形式訴訟關係之效力,法 院僅得為形式(程序性)之判決,不得為實體之判決,此乃 訴訟上程序事項優先原則之理所當然,亦為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4 款明定「案件曾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而違 背第260 條之規定自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之原 因之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706號判決意旨參照)。(二)經查,衛生單位於附表編號9 至11所示時、地所查獲之藥酒 ,係被告所營國本公司製造後予以販售之事實,業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4606 號、第2460 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憑,公訴人並未說明該部分 事實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規定得予再行起訴之事證 ,依前揭法文及判決意旨,就被告被訴如附表編號9 至11所 示販賣偽藥、詐欺取財犯行,即應為不受理之諭知。三、免訴部分:
(一)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1 款規定( 註: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案件曾經判決確 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 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 ,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 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刑法第55條及第56條之犯罪) ,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 固亦均應適用,但此種情形,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 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46 條(註: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 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亦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若在最 後審理事實法院宣示判決後,始行發生之事實,既非該法院 所得審判,即為該案判決之既判力所不能及,檢察官或自訴
人如就此部發生之事實依法起訴,既不在曾經確定判決之範 圍以內,即係另一犯罪問題,受訴法院仍應分別為有罪或無 罪之實體上裁判,縱令檢察官或自訴人,係就前案事實與其 後新發生之事實,誤認為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一併起 訴,受訴法院除應將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部分諭知免訴 外,關於其後新發生之事實,並不在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 1 款所載情形之列,非可一併免訴(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 2578 號 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與蔡永源共同基於意圖為國本公司不法所有 及製造、販賣偽藥之概括犯意聯絡,於84年3 月25日起至87 年1 月7 日止,利用不知情之公司員工,在上址國本公司內 ,連續製造不具人參、枸杞子2 種藥材,所含有效成分之名 稱與核准不符之國本甘之醇、國本杜高、國本尚高、小杜高 酒、八角杜高酒等藥酒(每瓶製造成本為新台幣70元),並 在上開藥酒之包裝底部標示含有人參5.8 毫克、枸杞子7.2 毫克,且以每瓶新臺幣180 元之價格,連續在國本公司對外 販賣上開偽藥,使不特定之消費大眾誤以為上開藥酒內含有 人參及枸杞子成分,而陷於錯誤予以購買,計售出6 萬瓶, 共計為國本公司詐得660 萬元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於91年10月22日以91年度上訴字第1637號判處有 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最高法院於94年9 月29日以94年度臺 上字第5384號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各乙份在卷可憑。衛生單位於附表編號 1 、2 、4 、5 、7 、12至14所示時、地查獲之各類藥酒, 於包裝底部標示含有人參、枸杞子成分,經行政院衛生署藥 物食品管理檢驗局檢驗結果則認均未含人參及枸杞子成分, 而屬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之「偽藥」等情,為被 告所是認,固堪認定屬實。附表編號1 、2 、4 、5 、7 、 12至14所示之查獲時間雖均在被告前案製造並販賣偽藥案件 最後事實審宣示判決之91年10月22日以後,惟該查獲時點僅 係國本公司所製造之「偽藥」經擺放於附表所示店家對外販 售之時間,如無證據可認國本公司係透過附表所示店家將扣 案「偽藥」上架販售之事實(即俗稱之「寄賣」),附表所 示查獲時點即非被告所營國本公司出售該等「偽藥」之確切 日期,且依查獲狀態,亦無法判定附表編號1 、2 、4 、5 、7 、12至14店家係直接向國本公司抑或向其他經銷商購買 查扣之「偽藥」。經本院促請公訴人就附表編號1 、2 、4 、5 、7 、12至14部分積極舉證被告將扣案「偽藥」予以出 售之時間點,公訴人均未能提出直接相關事證供本院審認。 經本院審閱本案卷證後,查知附表編號4 所示之「偽藥」,
係由鑫淳企業有限公司於91年10月10日擺置於屏南日常用品 社寄賣,有屏東縣衛生局藥物現場檢查紀錄表1 紙卷在卷可 憑(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發查字第841 號卷第 74 頁) ,堪認被告所營國本公司應於91年10月10日以前即 將該次查扣之「偽藥」出售;又附表編號7 所示之「偽藥」 ,係誠豪便利商店於91年10月14日向被告所營國本公司購入 ,有臺中市衛生局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1 紙在卷可憑(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發查字第840 號卷第9 頁);另 附表編號1 、2 、5 、12至14所示之「偽藥」,依被告提出 如附表所示國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順興公司 )之送貨單、李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李白國際公 司)之出貨單、國本公司之托運單所載,其出貨日期均在91 年10月22日以前,而國順興公司與國本公司之董事有半數以 上相同,彼此間屬關係企業,有被告提出之國順興公司及國 本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4 頁至 第148 頁),公訴人亦未就被告提出之上開送貨單、出貨單 或托運單表示意見,則被告主張國本公司製造生產之藥酒多 交由國順興公司負責銷售,其提出國順興公司送貨單所載日 期即係國本公司對外銷售扣案「偽藥」之日期,以及國本公 司曾經出售扣案「偽藥」予李白國際公司,並代李白公司出 貨予長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穎公司),再代長穎公司出 貨予家樂福等情,即屬有據。從而,附表編號1 、2 、5 、 12 至14 所示「偽藥」應係被告所營國本公司於附表所示國 順興公司送貨單、李白國際公司出貨單、國本公司托運單所 載日期出售,堪以認定。綜上所述,附表編號1 、2 、4 、 5 、7 、12至14所示之「偽藥」,既係被告所營國本公司在 91 年10 月22日以前出售,即為被告前開製造、販賣偽藥案 件既判力效力之所及,依前揭法文及說明意旨,自應就被告 此部分被訴販賣偽藥、詐欺取財犯行為免訴之諭知。四、無罪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 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 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
86號分別著有判例足資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 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 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 例亦已明揭其旨。又按,檢察官起訴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法 院審理結果,必於一部為有罪之實體判決時,始有效力及於 全部之審判不可分原則之適用,而得於他部犯罪不能證明或 行為不罰或欠缺追訴條件時,不另為無罪或不受理之諭知。 如法院認為一部應為不受理之程序判決,他部被訴犯罪不能 證明或行為不罰時,即無所謂一部判決效力及於全部之裁判 上一罪問題存在,自應分別諭知不受理及無罪判決,始為合 法(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07 號判決意旨參照)。(二)經查,附表編號3 、6 、8 所示之「偽藥」,均係於高雄縣 大寮鄉○○○路12號國本公司之倉庫內查獲,被告既不否認 國本公司有製造扣案「偽藥」之事實,該等「偽藥」存放於 國本公司倉庫內,乃屬當然之理,公訴人並未舉證被告所營 國本公司有販賣該等存放於國本公司倉庫內之「偽藥」之事 實,本院亦查無上開情事存在,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 前揭法文即說明意旨,自應就被告被訴如附表編號3 、6 、 8 所示販賣偽藥、詐欺取財犯行,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4 款、第302 條第1 款、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表:
┌─┬────┬────┬────┬────┬────┬────┬────┬─────┬─────┐
│編│製造日期│查獲日期│查獲地點│查獲藥酒│每瓶製造│每瓶販賣│核准字號│檢驗成績書│被告提出扣│
│號│許可日期│ │ │名稱、數│成本(新│價格(新│ │及檢驗結果│案藥酒之出│
│ │ │ │ │量、批號│臺幣) │臺幣) │ │ │貨單據 │
├─┼────┼────┼────┼────┼────┼────┼────┼─────┼─────┤
│1 │不詳 │91年10月│屏東縣內│抽樣國本│30元(共│40、60元│行政院衛│行政院衛生│國順興公司│
│ │ │31日11時│埔鄉內田│正米藥酒│製造8,00│或70元 │生署衛署│署藥物食品│91年9 月14│
│ │ │10分許 │村學人路│3瓶,批 │0瓶) │ │成製字01│檢驗局91年│日編號9109│
│ │ │ │713號「 │號IM0901│ │ │0137號藥│12月16日藥│140004號送│
│ │ │ │好彩頭生│ │ │ │品許可證│檢參字第09│貨單1 紙(│
│ │ │ │鮮超市」│ │ │ │ │0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
│ │ │ │ │ │ │ │ │檢驗成績書│121頁)。 │
│ │ │ │ │ │ │ │ │、行政院衛│ │
│ │ │ │ │ │ │ │ │生署藥物食│ │
│ │ │ │ │ │ │ │ │品檢驗局92│ │
│ │ │ │ │ │ │ │ │年01月17日│ │
│ │ │ │ │ │ │ │ │藥檢參字第│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號檢驗成績│ │
│ │ │ │ │ │ │ │ │書各1 份:│ │
│ │ │ │ │ │ │ │ │未檢出人參│ │
│ │ │ │ │ │ │ │ │及枸杞子。│ │
├─┼────┼────┼────┼────┼────┼────┼────┼─────┼─────┤
│2 │91年09月│91年11月│新竹縣廣│抽驗國本│30元 │40元 │行政院衛│行政院衛生│國順興公司│
│ │ │15日 │之鄉食品│正金露藥│(共製造│ │生署衛署│署藥物食品│91年10月20│
│ │ │ │股份有限│酒1瓶, │4,000瓶 │ │成製字01│檢驗局91年│日編號9110│
│ │ │ │公司 │批號IM09│) │ │0137號藥│01月17日藥│200004號送│
│ │ │ │ │06 │ │ │品許可證│檢參字第09│貨單1 紙(│
│ │ │ │ │。 │ │ │ │0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
│ │ │ │ │ │ │ │ │檢驗成績書│142頁)。 │
│ │ │ │ │ │ │ │ │:未檢出。│ │
│ │ │ │ │ │ │ │ │人參及枸杞│ │
│ │ │ │ │ │ │ │ │子。 │ │
├─┼────┼────┼────┼────┼────┼────┼────┼─────┼─────┤
│3 │91年09月│92年01月│高雄縣大│封存國本│30元 │40元 │行政院衛│行政院衛生│ │
│ │ │02日11時│寮鄉鳳屏│正金露藥│(共製造│ │生署衛署│署藥物食品│ │
│ │ │許 │二路12號│酒2瓶, │4,000瓶 │ │成製字01│檢驗局91年│ │
│ │ │ │國本製藥│批號IM09│) │ │0137號藥│01月17日藥│ │
│ │ │ │工業股份│06。 │ │ │品許可證│檢參字第09│ │
│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號│ │
│ │ │ │倉庫內 │ │ │ │ │檢驗成績書│ │
│ │ │ │ │ │ │ │ │:未檢出人│ │
│ │ │ │ │ │ │ │ │參及枸杞子│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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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1年08、│91年11月│屏東縣東│抽驗國本│30元 │40元 │行政院衛│行政院衛生│ │
│ │09月 │11日15時│港鎮新生│正米藥酒│(共製造│ │生署衛署│署藥物食品│ │
│ │ │許 │三路152 │3瓶,批 │8,000瓶 │ │成製字01│檢驗局91年│ │
│ │ │ │號「屏南│號IM0802│) │ │0137號藥│12月19日藥│ │
│ │ │ │日常用品│。 │ │ │品許可證│檢參字第09│ │
│ │ │ │社」 │ │ │ │ │00000000號│ │
│ │ │ │ │ │ │ │ │檢驗成績書│ │
│ │ │ │ │ │ │ │ │:未檢出人│ │
│ │ │ │ │ │ │ │ │參及枸杞子│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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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1年08月│91年11月│高雄市苓│抽驗國本│100元或 │130元或 │行政院衛│行政院衛生│(1) 李白國│
│ │ │21日10時│雅區大順│甘之醇藥│130元 │160元 │生署衛署│署藥物食品│際公司91年│
│ │ │許 │三路117 │酒(龜鹿│(共製造│ │成製字01│檢驗局91年│10 月3日編│
│ │ │ │巷1號「 │二仙藥酒│1萬瓶) │ │0929號藥│12月27日藥│號00000000│
│ │ │ │家樂福股│)2瓶, │ │ │品許可證│檢參字第09│02出貨單、│
│ │ │ │份有限公│批號IM08│ │ │ │00000000號│國本公司托│
│ │ │ │司高雄大│04。 │ │ │ │檢驗成績書│運單各1 紙│
│ │ │ │順分公司│ │ │ │ │:未檢出人│(見本院卷│
│ │ │ │」營業場│ │ │ │ │參及枸杞子│第123 頁)│
│ │ │ │所櫃櫥上│ │ │ │ │。 │:國本公司│
│ │ │ │ │ │ │ │ │ │代李白國際│
│ │ │ │ │ │ │ │ │ │公司出貨予│
│ │ │ │ │ │ │ │ │ │長穎公司。│
│ │ │ │ │ │ │ │ │ │(2) 李白國│
│ │ │ │ │ │ │ │ │ │際公司91年│
│ │ │ │ │ │ │ │ │ │10月14日編│
│ │ │ │ │ │ │ │ │ │號00000000│
│ │ │ │ │ │ │ │ │ │03出貨單、│
│ │ │ │ │ │ │ │ │ │國本公司托│
│ │ │ │ │ │ │ │ │ │運單各1 紙│
│ │ │ │ │ │ │ │ │ │(見本院卷│
│ │ │ │ │ │ │ │ │ │第124 頁)│
│ │ │ │ │ │ │ │ │ │:國本公司│
│ │ │ │ │ │ │ │ │ │代長穎公司│
│ │ │ │ │ │ │ │ │ │出貨予家樂│
│ │ │ │ │ │ │ │ │ │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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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1年09月│91年11月│高雄縣大│抽驗國本│30元 │40元 │行政院衛│行政院衛生│ │
│ │ │27日10時│寮鄉鳳屏│正米藥酒│ │ │生署衛署│署藥物食品│ │
│ │ │37分許 │二路12號│2瓶,批 │ │ │成製字01│檢驗局91年│ │
│ │ │ │國本製藥│號IM0901│ │ │0137號藥│12月16日藥│ │
│ │ │ │工業股份│ │ │ │品許可證│檢參字第09│ │
│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號│ │
│ │ │ │倉庫內 │ │ │ │ │檢驗成績書│ │
│ │ │ │ │ │ │ │ │、行政院衛│ │
│ │ │ │ │ │ │ │ │生署藥物食│ │
│ │ │ │ │ │ │ │ │品檢驗局92│ │
│ │ │ │ │ │ │ │ │年01月17日│ │
│ │ │ │ │ │ │ │ │藥檢參字第│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號檢驗成績│ │
│ │ │ │ │ │ │ │ │書各1 份:│ │
│ │ │ │ │ │ │ │ │未檢出人參│ │
│ │ │ │ │ │ │ │ │及枸杞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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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1年07月│91年12月│臺中市北│抽驗大旺│30元 │40元 │行政院衛│行政院衛生│ │
│ │ │05日11時│區○○街│藥酒2 瓶│(共製造│ │生署衛署│署藥物食品│ │
│ │ │40分許 │31號1樓 │,批號IM│4,000瓶 │ │成製字01│檢驗局91年│ │
│ │ │ │「誠豪便│0704 │) │ │0137號藥│01月15日藥│ │
│ │ │ │利商店」│ │ │ │品許可證│檢參字第09│ │
│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 │ │ │檢驗成績書│ │
│ │ │ │ │ │ │ │ │、行政院衛│ │
│ │ │ │ │ │ │ │ │生署藥物食│ │
│ │ │ │ │ │ │ │ │品檢驗局92│ │
│ │ │ │ │ │ │ │ │年01月17日│ │
│ │ │ │ │ │ │ │ │藥檢參字第│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號檢驗成績│ │
│ │ │ │ │ │ │ │ │書各1 份:│ │
│ │ │ │ │ │ │ │ │未檢出人參│ │
│ │ │ │ │ │ │ │ │及枸杞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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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1年09月│91年12月│高雄縣大│封存國本│30元 │40元 │行政院衛│行政院衛生│ │
│ │ │05日15時│寮鄉鳳屏│尚紅藥酒│(共製造│ │生署衛署│署藥物食品│ │
│ │ │20分許 │二路12號│2瓶,批 │4,000瓶 │ │成製字01│檢驗局91年│ │
│ │ │ │國本製藥│號960927│) │ │0137號藥│01月15日藥│ │
│ │ │ │工業股份│(IM0905│ │ │品許可證│檢參字第09│ │
│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號│ │
│ │ │ │倉庫內 │ │ │ │ │檢驗成績書│ │
│ │ │ │ │ │ │ │ │:未檢出人│ │
│ │ │ │ │ │ │ │ │參及枸杞子│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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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1年09月│92年04月│臺北縣深│查獲國本│30元 │40元(經│行政院衛│行政院衛生│ │
│ │11日(91│16日 │坑鄉本深│大鶴藥酒│(共製造│銷商) │生署衛署│署藥物食品│ │
│ │年底停產│ │路三段30│1瓶,批 │8,000瓶 │65元(零│成製字01│檢驗局92年│ │
│ │) │ │3號「上 │號IM0903│左右) │售商) │0137號藥│07月14日藥│ │
│ │ │ │倫超市」│) │ │ │品許可證│檢參字第09│ │
│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 │ │ │檢驗成績書│ │
│ │ │ │ │ │ │ │ │:未檢出人│ │
│ │ │ │ │ │ │ │ │參及枸杞子│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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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年10月│92年01月│高雄港第│查獲國本│70元 │110元 │行政院衛│行政院衛生│ │
│ │05日 │14日 │15號碼頭│杜高藥酒│(共製造│ │生署衛署│署藥物食品│ │
│ │ │ │ │12瓶,批│約6,000 │ │成製字01│檢驗局92年│ │
│ │ │ │ │號IF1003│瓶) │ │0006號藥│04月25日藥│ │
│ │ │ │ │) │ │ │品許可證│檢參字第09│ │
│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 │ │ │檢驗成績書│ │
│ │ │ │ │ │ │ │ │:未檢出人│ │
│ │ │ │ │ │ │ │ │參及枸杞子│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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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年10月│92年08月│臺北市忠│查獲國本│30元 │40元(經│行政院衛│行政院衛生│ │
│ │ │02日 │孝東路三│穀香藥酒│(共製造│銷商) │生署衛署│署藥物食品│ │
│ │ │ │段218號 │1瓶,批 │6,000瓶 │69元(零│成製字01│檢驗局92年│ │
│ │ │ │B1「頂 │號IM1004│) │售商) │0137號藥│10月31日藥│ │
│ │ │ │好超市」│) │ │ │品許可證│檢參字第09│ │
│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 │ │ │檢驗成績書│ │
│ │ │ │ │ │ │ │ │:未檢出人│ │
│ │ │ │ │ │ │ │ │參及枸杞子│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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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不詳 │92年05月│高雄縣林│查獲國本│杜高70元│杜高110 │行政院衛│行政院衛生│國順興公司│
│ │ │16日09時│園鄉東林│杜高藥酒│尚紅30元│元 │生署衛署│署藥物食品│91年10月21│
│ │ │48分 │東路38號│3瓶、黃 │ │尚紅40元│成製字01│檢驗局92年│日編號9110│
│ │ │ │「易達大│金龍3瓶 │ │ │0137、01│04月25日藥│210016號送│
│ │ │ │賣場」 │、尚紅11│黃金龍及│黃金龍及│0006號藥│檢參字第09│貨單1 紙(│
│ │ │ │ │瓶、大紅│大紅高不│大紅高不│品許可證│0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
│ │ │ │ │高6瓶, │詳 │詳 │ │檢驗成績書│132 頁) │
│ │ │ │ │各抽取1 │ │ │ │、行政院衛│ │
│ │ │ │ │瓶(共4 │ │ │ │生署藥物食│ │
│ │ │ │ │瓶),批│ │ │ │品檢驗局91│ │
│ │ │ │ │號IL0801│ │ │ │年01月15日│ │
│ │ │ │ │。 │ │ │ │藥檢參字第│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號檢驗成績│ │
│ │ │ │ │ │ │ │ │書各1 份:│ │
│ │ │ │ │ │ │ │ │未檢出人參│ │
│ │ │ │ │ │ │ │ │及枸杞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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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年起至│92年07月│臺北縣五│查獲國本│100元 │130元 │行政院衛│行政院衛生│同編號5。 │
│ │91年8 月│15日10時│股鄉成泰│甘之醇藥│(共製造│ │生署衛署│署藥物食品│ │
│ │止(經公│30分 │路189巷 │酒692箱 │1萬瓶) │ │成製字01│檢驗局92年│ │
│ │訴人當庭│ │14號1樓 │(共13,8│ │ │0929號藥│07月14日藥│ │
│ │更正,見│ │「李百國│40瓶)。│ │ │品許可證│檢參字第09│ │
│ │本院卷第│ │際股份有│ │ │ │ │00000000號│ │
│ │163頁) │ │限公司」│ │ │ │ │檢驗成績書│ │
│ │ │ │ │ │ │ │ │:未檢出人│ │
│ │ │ │ │ │ │ │ │參及枸杞子│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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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年08月│92年07月│高雄市新│查獲國本│30元 │40元 │行政院衛│行政院衛生│國順興公司│
│ │ │15日15時│興區南台│正米藥酒│(共製造│ │生署衛署│署藥物食品│91年9 月16│
│ │ │40分 │路92號1 │4瓶,批 │8,000瓶 │ │成製字01│檢驗局91年│編號910916│
│ │ │ │樓「群群│號IM0901│) │ │0137號藥│12月16日藥│0001號送貨│
│ │ │ │商行」 │) │ │ │品許可證│檢參字第09│單1 紙(見│
│ │ │ │ │ │ │ │ │00000000號│本院卷第12│
│ │ │ │ │ │ │ │ │檢驗成績書│2 頁) │
│ │ │ │ │ │ │ │ │、行政院衛│ │
│ │ │ │ │ │ │ │ │生署藥物食│ │
│ │ │ │ │ │ │ │ │品檢驗局92│ │
│ │ │ │ │ │ │ │ │年01月17日│ │
│ │ │ │ │ │ │ │ │藥檢參字第│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號檢驗成績│ │
│ │ │ │ │ │ │ │ │書各1 份:│ │
│ │ │ │ │ │ │ │ │未檢出人參│ │
│ │ │ │ │ │ │ │ │及枸杞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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