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文樺
債 務 人 黃建興
債 務 人 吳玉萍
一、債務人吳玉萍、黃文樺、黃建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叁萬陸仟肆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 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吳玉萍、黃文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壹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吳玉萍、黃文樺、黃建興並應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文樺前就讀致理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黃建
興及吳玉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8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30133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文樺自106年1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2355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建興及吳玉萍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3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玉萍、黃│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5│年息百分之一點│
│ │136423│文樺、黃建│2月24日起 │月14日止 │一五 │
│ │元 │興 ├──────┼──────┼───────┤
│ │ │ │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15日起 │ │一五 │
├──┼───┼─────┼──────┼──────┼───────┤
│ 002│新臺幣│吳玉萍、黃│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5│年息百分之一點│
│ │187133│文樺 │2月24日起 │月14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15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玉萍、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6423│文樺、黃建│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興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吳玉萍、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7133│文樺 │1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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