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保險上字,95年度,3號
KSHV,95,保險上,3,20070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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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上訴人  祥益運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昌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黃小舫律師
被上訴人  裕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複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1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蘇恆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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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益運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益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