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上訴人 祥益運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昌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黃小舫律師
被上訴人 裕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複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1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蘇恆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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