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227號
抗告人即
被告之父 藍世宗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96年7 月7 日羈押裁定(96年度聲羈字第749 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 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 裁定者,亦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3 條定有明文,足見須 當事人或非當事人而受裁定者,始得提起抗告。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係被告之父,並非當事人,亦非受裁定之非 當事人,依前述說明自不得提起抗告,本件復無從命其補正 ,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黃仁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