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9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蕙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緝字第1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蕙如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冷氣銅管貳拾米、舊式窗型冷氣機內部材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至2行「於民國105年1月5日9時10分」補充為「於民國105年 1月5日9時10分前某日時」、最末行「冷氣內部」補充為「 冷氣機內部」、最末行後補充查獲經過「嗣古宗民發現上開 物品遭竊報警,經警採集上開房屋臥室地面遺留菸蒂之DNA 送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發現核與莊蕙如之DNA型 別相符,因而查悉上情。」;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至2行 「業據被告莊蕙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被害人古宗民證述 綦詳」補充為「業據被告莊蕙如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證 人即被害人古宗民於警詢證述綦詳」、第3至4行「現場測繪 圖、照片24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2份」補充更正為 「刑案現場測繪圖1份、照片25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5年 2月4日新北警鑑字第1050238346號鑑驗書1份」外,餘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 ,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 被害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 殊非可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及被 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所竊得如附件聲請書事實欄所示之物品,均屬被告 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之規定,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 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文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緝字第1249號
被 告 莊蕙如 女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蕙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5年1月5日9時10分,在古宗民當時尚在裝潢、無人住居之址 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5樓房屋內,竊取冷氣銅管 20米、舊式窗型冷氣內部材料(價值新臺幣5000元)。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蕙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被害 人古宗民證述綦詳,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轄內古 宗民住宅遭竊案現場勘查報告1份、現場測繪圖、照片24張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2份在卷可參,是被告自白應認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檢察官 謝 茵 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