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刑期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百元即新台幣玖百元折算一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 上易字第17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 度毒偵字第203號、95年度偵字第1600號、95年度偵字342 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在中華 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9條、第 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 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賴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哈廣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