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96年度,124號
HLHM,96,聲,124,200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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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請人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96年度聲字第12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犯僅為轉讓毒品之犯行並非有期徒刑 五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家中尚有老母罹患子宮頸癌及老人 痴呆症需要照顧,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查: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為最重本刑有期徒 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依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 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蔣有木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哈廣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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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