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破抗字,96年度,10號
TNHV,96,破抗,10,200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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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抗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
26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95年度破字第24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聲請相對人即東雲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雲公司)破產,不外以另件東雲公司破 產案刻正由鈞院審理中,抗告人係就同一事件提起本件聲請 ,有違一事不再理之精神,並非適當。惟查,鈞院於民國( 下同)96年1月16日即以95年度破抗更㈠字第1號裁定廢棄原 審宣告東雲公司破產之裁定,並駁回原聲請人之破產聲請, 則原審於96年3月26日裁定本件時,原審另件破產宣告裁定 已經廢棄。本件如發回原審更為裁定,並無前後裁判歧異之 可能。復查,東雲公司一方面拒絕履行積欠抗告人等銀行龐 大債務,一方面又將數十億元之流動資產以信託方式,移轉 隱匿,如拖延時日,則資產耗盡,將使債權人求償無門。爰 請求廢棄原裁定,另為東雲公司破產裁定,以維權益云云。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 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 ,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 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 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 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 而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57條、第82條第1項、第97條及第1 0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 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 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148條亦定有明文。「法院 就破產之聲請,應以職權為必要調查,如債務人確係無財產 ,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參照 同法第148條之旨趣,自應依同法第63條,以裁定駁回其聲 請」(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解釋參照)。從而,構成破產財 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同法第95條、第96條所列破



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依同法第148條規定,法院於宣 告破產後,隨即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此無異徒增破產 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是依上 開實務意旨,聲請宣告破產如無實益,應適用同法第63條第 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固以上開事由,請求本院廢棄原裁定並宣 告東雲公司破產。然訴外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上海銀行)前於94年間,向原審聲請宣告東雲公司破 產一案,由原審另案以94年度破字第3號裁定宣告東雲公司 破產。嗣因東雲公司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由本院以95年度破 抗字第6、7號另為審理後,廢棄原審上開裁定;惟第三人中 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該裁定,復提出抗告, 而由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抗字第715號審理後,廢棄本院所 為之95年度破抗字第6、7號裁定,發回本院更為裁定,本院 嗣於96年1月16日,仍以95年度破抗更㈠字第1號廢棄原裁定 ,駁回上海銀行對相對人之聲請破產宣告。抗告人固對本院 95年度破抗更㈠字第1號裁定不服,提起再抗告,亦經本院 復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嗣並經最高法院再駁回抗告確定在案 等情,並有原審94年度破字第3號裁定、本院95年度破抗字 第6、7號裁定及本院95年度破抗更㈠字第1號裁定在卷、最 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84、385號裁定可參(本院卷第12~2 4、36~41頁)。按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84號及本院96 年1月16日95年度破抗更㈠字第1號之裁定意旨,均係以「東 雲公司之資產與負債,依據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林鈞堯、吳漢 期會計師於94年4月20日所簽證之94年及93年第1季財務報表 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所載:東雲公司因營運持續發生虧損,無 法償還到期債務,94年3月31日之流動負債(將於1年內到期 應償還之負債)25,772,556,000元大於流動資產(可望於1 年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12,622,737,000元,且金額高達13 ,149,819,000元(25,772,556,000元-12,622,737,000元= 13,149,819,000元),其負債總額已超過資產總額630,714, 000元(見原審94年度破字第3號卷二第149頁反面、150頁) 。復審酌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王照明吳漢期會計師於94年8 月22日所簽證之94年及93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 報告所載:東雲公司因營運持續發生虧損,無法償還到期債 務,94年6月30日之流動負債24,841,998,000元大於流動資 產10,632,239,000元,且金額高達14,209,759,000元(24,8 41,998,000元-10,632,239,000=14,209,759,000元),其 負債總額亦已超過資產總額2,936,395,000元(見原審94年 度破字第3號卷二第203頁反面、204頁、本院卷第21、37頁



)。是就此兩件會計師查核報告加以交互稽核對照,顯見東 雲公司之營運虧損仍在持續擴大中,是東雲公司之資產已顯 不足以清償其所積欠之債務。再參以原審於95年2月20日分 別發函予東雲公司之各債權人,就是否贊成對東雲公司宣告 破產一節表示意見,觀諸渠等函覆之結果,有多家銀行例如 華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中國農民銀行汐止分行等均表 達不贊成宣告東雲公司破產,有渠等之覆函在卷可稽(見原 審94年度破字第3號卷三第84、96、122、144頁)。且據亞 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稱:『於90年間該公司與所有 債權銀行團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債權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分 期還款協議,惟終因該公司無法依約履行而於93年12月31日 失效,現該公司每月依照借款本金以年息1%繳息中,……今 債務人東雲公司之財產幾已全數供作債務擔保,如其財產於 破產宣告前,已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等存在,待債權人 行使權利後,東雲公司實質上已無財產,或其剩餘財產縱予 變賣尤不足支付龐大之財團費用,破產財團自無法成立,為 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即無宣告債務人破產之必要。』等 語(見原審94年度破字第3號卷三第96頁),有還款協議書、 債權銀行團主辦行函文及債務人東雲公司設定負擔明細等各 1份在卷足佐(見原審94年度破字第3號卷三第99~114頁), 就此有別除權之財產,經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 而行使其權利後,顯見東雲公司實質上已幾無財產。準此, 若宣告東雲公司破產,尚須依破產法第97條規定優先清償第 95條所定破產財團之管理費、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 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 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等財團費用及第96條 所定之財團債務,徒增費用,衡諸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益 知東雲公司財產幾無所剩如何予以變賣支付上開財團費用及 財團債務,且如此將致東雲公司財產更形減少,對債權人更 不利。」而分別駁回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破產聲請及本件抗告人、暨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之抗告確定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上開本院95年度破 抗更一字第1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84、385號裁定 可據。本件抗告意旨雖指訴相對人以信託方式移轉隱匿財產 ,如拖延時日將耗盡數十億元流動資產,提出94年11月1日 東雲公司與陳瓊讚律師間之信託契約書為據云云,然既以信 託方式處理財產,不等同隱匿財產,如有,自得以信託法及 相關法規辦理(撤銷或無效),此外抗告人(原亦為上開確 定裁定之抗告人之一)對東雲公司之宣告破產,並未提出其



他足以推翻上開確定裁定所認定事實之事證資料,抗告人所 聲請宣告東雲公司破產,自非有理由,且無保護之必要。綜 上所述,本件抗告人再執前詞聲請宣告東雲公司破產,應屬 無據,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破產之聲請認有違一事不再理等 語,理由雖有不當,但結論並無二致。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依法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於最高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銘添
【附記】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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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