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辛○○
庚○○
戊○○
丁○○
己○○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本件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辛○○、庚○○、 戊○○、丁○○、丙○各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給付原 告己○○二百十五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 告假執行。渠等就事實及理由略稱:乙○○(業經原告於九 十六年七月六日具狀撤回起訴)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九日凌 晨一時二十五分許,駕駛車牌號碼1113-JD號自用小客車, 沿臺南市○○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安和路二段 與安和路二段三一八巷口時,其原應注意駕駛人駕車行駛於 市區道路,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行 近行人穿越道前,並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 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 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並未減速慢行, 適有黃寶同徒步行走於該路段行人穿越道上,乙○○見狀煞 車不及,致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左前側保險桿及前擋風 玻璃撞及黃寶同,因撞擊力道猛烈,黃寶同倒臥於該路段上 。嗣有被告甲○○駕駛車牌號碼UM-0908號自小客車亦於當 時行經該路段,本應注意汽車行進間,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 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行駛,故於行經上開路段時,輾 壓倒臥在路上之黃寶同,致黃寶同之頭、胸、腹、腰及四肢 受有多重鈍挫傷,因中樞及出血性休克而死亡,詎被告甲○ ○於駕車肇事致人死亡後竟未停留於現場,反而駕車加速逃 逸,嗣經警循線查獲。乙○○及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 七十六條第一項過失致人於死罪嫌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
肇事逃逸罪嫌,現由本院審理中。被害人為原告辛○○之配 偶,為原告丙○之子,另原告庚○○、戊○○、丁○○均為 被害人之子女,因被害人遭車禍身亡,精神上均受有莫大之 痛苦,為此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各二百萬元。又原告己○○ 支出被害人喪葬費十五萬元,依法應由被告賠償,爰各請求 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否認有原告所主張之犯罪事實,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 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 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安里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