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智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晴歆(原名黃暐倫、黃蕎瑄、黃芮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6 年度智易字第9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黃晴歆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捌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黃晴歆因詐欺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 後,認被告所犯詐欺、竊盜、搶奪、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重大,復因被告於詐取告訴人王冠文財物後隨即逃逸,且於 偵查中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被告 本案遭起訴之詐欺犯行多達八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 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6 年5 月3 日裁 定羈押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 年7 月26日訊問被告後 ,認上述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而本案雖於同日辯 論終結,並已定於106 年8 月22日宣判,惟本案尚未確定, 並審酌被告對於個人、社會法益之侵害,以及羈押對被告人 身自由之限制,認對被告予以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合 乎比例原則,尚不得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較輕之處分 替代羈押,爰諭知應自106 年8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