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560號
原 告 國家一號院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家華
訴訟代理人 林炯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孝龍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89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