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國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國聖依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 本可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交付於人,足 供他人作為不法詐取他人款項之用,竟以前開結果之發生亦 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於民國105年5月26日21時許 前某時,將其所申請使用之臺灣土地銀行中崙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詐騙集團使用,該詐騙集團 成員取得前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於105年5月26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牛立芳,謊稱因 牛立芳先前購物時遭誤設為廠商身分,將於固定時間自動扣 款等語,致牛立芳陷於錯誤,分別於翌(27)日凌晨0時39 分許、同日時41分許,匯款各新臺幣(下同)2萬9,985元至 江國聖之上開土地銀行及中國信託帳戶,因認被告所為,係 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嫌。
二、按案件曾為不起訴處分,而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 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 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5年 度偵字第23584號被告江國聖涉嫌詐欺一案,告訴人黃亞薇 、牛立芳、何佩芬告訴意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 告意旨稱:「被告江國聖明知現今詐欺集團為掩飾渠等不法 獲利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經常誘使一般民眾提 供金融機構帳戶等資料,渠等再反覆以此帳戶供作對外詐騙 或其他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用途使用,其預見如此,竟仍不 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將其 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永 吉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 )及向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中崙分 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A) 之提款卡、提款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以此方式幫助該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掩飾渠等因詐欺
犯罪所得之財物。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2帳戶之提 款卡、提款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 示之詐騙時間,致電告訴人黃亞薇、牛立芳、何佩芬及被害 人朱利文等人(下稱告訴人黃亞薇等人),佯稱告訴人黃亞 薇等人前於網路購物時,因作業疏失或填寫資料錯誤,誤將 告訴人黃亞薇等人設定為訂單錯誤、誤植為廠商身分、誤設 定連續扣款12期、自動扣款等詐騙理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 櫃員機始能取消設定或扣款等語,致告訴人黃亞薇等人均陷 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轉帳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轉帳至如附表所示之被告帳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惟同署檢 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於105年10月25日 以105年度偵字第23584號處分不起訴,嗣告訴人牛立芳不服 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5年12月6日以105年 度上聲議字第9794號處分駁回聲請再議確定在案,此有上開 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考,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偵卷審閱無誤。而本件被告 被訴之犯行,與上開105年度偵字第23584號詐欺案件為事實 上同一案件,檢察官於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單獨就告訴 人牛立芳部分再行起訴,並未說明有何新事實、新證據或再 審之事由,亦未說明附表編號1、3、4所示告訴人黃亞薇、 何佩芬、朱利文部分仍維持上開不起訴處分之理由。是本件 曾為不起訴處分,而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再行起 訴,依上開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新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3584號不起訴處分書之附表:┌──┬────┬──────┬──────┬─────┬───────┬────┐
│編號│告訴人/ │詐騙時間 │轉帳時間 │金額(新臺 │被告帳戶 │詐騙理由│
│ │被害人 │ │ │幣/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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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告訴人 │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 2萬4,567 │土地銀行帳戶A │訂單錯誤│
│ │黃亞薇 │17時21分許 │22時33分許 │ │ │ │
├──┼────┼──────┼──────┼─────┼───────┼────┤
│ 2 │告訴人 │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7日│ 2萬9,985 │土地銀行帳戶A │誤植為廠│
│ │牛立芳 │21時許 │0時39分許 │ │ │商身分 │
│ │ │ ├──────┼─────┼───────┤ │
│ │ │ │105年5月27日│ 2萬9,985 │中信銀行帳戶 │ │
│ │ │ │0時41分許 │ │ │ │
├──┼────┼──────┼──────┼─────┼───────┼────┤
│ 3 │告訴人 │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 2萬6,123 │中信銀行帳戶 │誤設定連│
│ │何佩芬 │19時33分許 │21時31分 │ │ │續扣款12│
│ │ │ ├──────┼─────┤ │期 │
│ │ │ │105年5月26日│ 2萬9,985 │ │ │
│ │ │ │21時47分 │ │ │ │
│ │ │ ├──────┼─────┤ │ │
│ │ │ │105年5月26日│ 2萬9,985 │ │ │
│ │ │ │21時54分 │ │ │ │
├──┼────┼──────┼──────┼─────┼───────┼────┤
│ 4 │被害人 │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 2萬3,678 │土地銀行帳戶A │自動扣款│
│ │朱利文 │20時許 │22時9分 │ │ │ │
│ │ │ ├──────┼─────┤ │ │
│ │ │ │105年5月26日│ 1,422 │ │ │
│ │ │ │22時10分 │ │ │ │
│ │ │ ├──────┼─────┤ │ │
│ │ │ │105年5月26日│ 2萬9,987 │ │ │
│ │ │ │22時45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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