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易字,96年度,47號
TCHV,96,再易,47,200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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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47號
再 審原 告 欣大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貨款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
幣(下同)925,365元,應徵裁判費15,19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
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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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大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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