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94年度,296號
TCHV,94,上易,296,20070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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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丁○○(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丙○○(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戊○○(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己○○(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律師
       蔡得謙律師
被 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繼承人丁○○、丙○○、戊○○、己○○為被繼承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甲○○於民國(下同)96年5月26日死亡,丁 ○○、丙○○、戊○○、己○○為甲○○法定繼承人,有戶 籍謄本數紙及身分證影本一紙附卷可稽,承受訴訟人於96年 6月2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規定,承受訴訟人之聲 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依聲請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維廷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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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