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91年度,82號
TCHV,91,重上,82,2007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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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上字第82號
上 訴 人 d○○
      辛○○
      v○○○
      C○○
      t○○○
      f○○
      甲乙○
      M○○
      a○○
      甲甲○
      p○○
      o○○
      辰○○
      甲辛○
      J○○
      B○○
      甲己○
      k○○
      未○○
      甲壬○
      壬○○
      午○○
      L○○
      K○○
      乙○○
      H○○
      r○○
      Y○○
      酉○○
      c○○
      w○○
      甲癸○
      D○○
      m○○
      q○○
      u○○
      X○○
      W○○
      h○○
      G○○
           2樓
      l○○
      V○○
      g○○
      甲子○
      P ○
      E○○
      F○○
      申○○
           6號
      甲丑○
      丁○○
           樓之2
      丙○○
      z○○
      b○○
      卯○○
      子○○
      e○○
      i○○
      s○○
      甲庚○
      寅○○
      Q○○
           之2
      癸○○
      T○○
      宇○○
      甲丙○
      y○○
      己○○
      A○○
      S○○
      U○○
      黃○○
      j○○
           3樓
      N○○
      R○○○
      x○○
           1號
      亥○○
      戊○○
      (原名江柏樺)             15樓
      甲○○
      甲丁○
      O○○
      I○○
      n○○
      戌○○○
      Z○○
      天○○
      巳○○
      甲戊○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丑○○
上 訴 人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  律師
      王通顯  律師
      蔡坤旺  律師
被 上訴 人 玄○○(東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林坤財(東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東峰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法定代理人 甲寅○
被 上訴 人 三五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宙○○
被 上訴 人 東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玄○○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元宏  律師
      盧永和  律師
      黃紫芝  律師
被 上訴 人 地○○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繼準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文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八十二號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東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由玄○○、林坤財及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承受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新任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由為裁判之原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院91年度重上字第82號損害賠償事件,當事人東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並命玄○○、林坤財及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為重整人,有原審90年度整字第4號裁定附卷可稽,則本院上開91年度重上字第82號訴訟程序應由玄○○、林坤財及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信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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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