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483號
PCDV,106,司促,15483,201706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賀朝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叁仟零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賀朝威於民國102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6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06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6月05日止累計101,651元正未給付,其中101,350元為本
  金;30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賀朝威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6月05日止累計413,617元正未給付,其中409,428元為本
  金;3,405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賀朝威於民國103年03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3月11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6月05日止累計426,338元正未給付,其中422,122元為本
  金;3,490元為利息;72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賀朝威於民國105年0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1月27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7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6月05日止累計270,263元正未給付,其中267,211元為本
  金;2,268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賀朝威於民國103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5月09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6月05日止累計411,215元正未給付,其中407,043元為本
  金;3,388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8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賀朝威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06% │
│  │101350│     │6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賀朝威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68% │
│  │409428│     │6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賀朝威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68% │
│  │422122│     │6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賀朝威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76% │
│  │267211│     │6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賀朝威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68% │
│  │407043│     │6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