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賀朝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叁仟零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賀朝威於民國102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6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06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6月05日止累計101,651元正未給付,其中101,350元為本
金;30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賀朝威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6月05日止累計413,617元正未給付,其中409,428元為本
金;3,405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賀朝威於民國103年03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3月11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6月05日止累計426,338元正未給付,其中422,122元為本
金;3,490元為利息;72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賀朝威於民國105年0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1月27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7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6月05日止累計270,263元正未給付,其中267,211元為本
金;2,268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賀朝威於民國103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5月09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6月05日止累計411,215元正未給付,其中407,043元為本
金;3,388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8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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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賀朝威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06% │
│ │101350│ │6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賀朝威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68% │
│ │409428│ │6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賀朝威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68% │
│ │422122│ │6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賀朝威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76% │
│ │267211│ │6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賀朝威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68% │
│ │407043│ │6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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