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更(一)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何邦超 律師
王勝和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
年度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92年8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361號),提起上訴,經判
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捌包(包括貳大包及陸小包,合計淨重壹佰零壹點參貳公克,包裝重陸點柒捌公克)及大、小型研磨機上殘留之海洛因,均沒收銷燬之;小型研磨機壹台及夾鏈袋肆拾參個,均沒收。 事 實
一、甲○○素行不佳,前曾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犯罪前科,其中於民國(下同)八十三 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以 上不構成累犯)。其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 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列管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販賣、持有,竟於九十年五月初某日,在苗栗縣竹南鎮 火車站前,意圖販賣營利,而以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元 之價格,向一名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販 入碎塊及粉狀(淨重一○一‧三二公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後即攜帶至苗栗縣竹南鎮○○路五四七巷一一九弄六號 不知情之丁○○住處,利用其所有之小型研磨機一臺及丁○ ○所有之大型研磨機一臺,為分裝海洛因之工具,並利用丁 ○○不在家之際,將上開碎塊狀之海洛因研磨成粉末,再以 其所有之夾鏈袋分裝成重量不等之小包裝海洛因,準備伺機 販賣。嗣苗栗縣警察局少年隊員警,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於九十年五月九日下午一時三十 分許,前往丁○○上開住處搜索,甲○○為掩飾其持有大量 之海洛因,趁警方尚未進入屋內之際,將內裝有海洛因二大 包之鐵罐一個,從其三樓房間窗戶往外丟擲,正好落到隔著 一條防火巷許添春所有房屋二樓陽臺上之花盆旁,旋為埋伏 在屋後之警員所發覺,警員由屋主許添春引導爬上二樓陽臺 ,在花盆旁找到裝有海洛因之鐵罐,另警方進入丁○○屋內 後,在一樓客廳扣得甲○○所有用以分裝海洛因之夾鏈袋四
十三個,在一樓廚房扣得丁○○所有之大型研磨機一臺(上 面有海洛因殘留),在三樓甲○○房間內扣得小型研磨機一 臺(上面有海洛因殘留)、海洛因一小包,及在三樓廁所之 衛生紙盒內扣得海洛因五小包等物(另在四樓客廳扣得摻有 海洛因之香煙一支,此與販賣第一級毒品無涉)。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對於明知海洛因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列管之第一級毒品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販賣、持有;其於九十年五月初 某日,曾在苗栗縣竹南鎮火車站前,向某不詳姓名年籍綽號 「阿龍」之成年男子,以二十五萬元之價格,購入碎塊及粉 狀(淨重一○一‧三二公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警方 於九十年五月九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在案外人丁○○上開住 處搜索時,曾在一樓客廳扣得其所有用以分裝海洛因之夾鏈 袋四十三個,在一樓廚房扣得丁○○所有之大型研磨機一臺 (上面有海洛因殘留),在三樓其睡覺之房間內扣得小型研 磨機一臺(上面有海洛因殘留)、海洛因一小包,在三樓廁 所之衛生紙盒內扣得海洛因五小包;及在該處隔著一條防火 巷案外人許添春所有房屋二樓陽臺上之花盆旁,查扣上開內 裝有海洛因二大包之鐵罐一個等事實均供認不諱(見本院更 一卷第一一九頁至第一二一頁及第一四八頁、第一五0頁) ,惟矢口否認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辯稱:伊購入上開 海洛因係為供伊自己施用,並非供販賣之用。至在案外人許 添春上開房屋二樓陽臺上之花盆旁所查扣上開內裝有海洛因 之鐵罐,並非伊從三樓房間窗戶所往外丟擲,亦非伊所有, 當時伊已看到警察,不可能丟。又上開小型研磨機雖係伊所 有,但係用來磨玉石用的,並無法研磨海洛因。另伊於警詢 時係因警方對伊誘導稱「只移送伊吸食部分,不移送販賣部 分」,故伊始自白稱「伊發現警方要入內搜索,才將毒品從 窗口丟到陽台」等語,該處鐵窗間距僅十一公分,伊不可能 將上開裝有海洛因之鐵罐從三樓房間窗戶往外丟擲云云。經 查:
(一)被告甲○○雖僅承認扣案之上開小包海洛因係其所有,而 否認罐裝之上開二大包海洛因係其所有云云。然從下列證 據顯示扣案之全部毒品海洛因,均係被告所有: ⑴被告甲○○於九十年五月九日警詢時自白稱:「警方搜索 時我在該住處三樓房間,現場還有丙○○在三樓前方睡覺 ,屋主丁○○後來也回來。該住處為我朋友丁○○所有。
警方在一樓客廳查獲夾鏈袋四十三個,廚房查獲研磨機一 臺,在二樓屋主丁○○房內查獲安非他命吸食器乙組、三 樓我使用的房間內查獲海洛因一小包,磨石機一臺,及廁 所內衛生紙盒內查獲海洛因五小包,四樓客廳查獲摻有海 洛因之香煙一支,另外在屋後防火巷陽臺查扣我丟棄之海 洛因兩大包。海洛因經警方秤毛重共為一○八公克。警方 所查扣的違禁物大部分都是我的。」、「(問:你與屋主 丁○○是何關係?何時住在該處?)我與屋主是朋友關係 。我是於本(九)日凌晨才到他家。」、「(問:警方在 該處後面防火巷陽臺上查扣鐵罐一個,內有兩大包海洛因 是否為你丟棄的?)是的,因為我發現警方要入內搜索時 ,才將毒品從三樓窗口丟到防火巷陽臺。」、「我所持有 的毒品海洛因係向住桃園縣綽號『阿龍』之男子所購買, 每次購買二至三兩,價格二十五萬。我不知道『阿龍』的 真實姓名及聯絡電話,他都主動打電話向我連絡,我們都 約在竹南火車站交易。前後共買三次。」等語明確(見第 七○五號偵查卷第三、四、五頁);嗣於九十年五月九日 檢察官偵查時又自白稱:「(問:警方今日查獲之物品是 誰的?)海洛因一○八公克,摻有海洛因之香煙、安非他 命吸食器一組、還有一臺是磨玉石的機器,上述物品是我 的,:::。」、「(問:你海洛因一○八公克及摻有海 洛因之香煙是何來的?)都是我向桃園一個綽號『阿龍』 的人買的,我這次買了三兩,大概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問:如何與阿龍連絡?)是朋友李文慶介紹我跟他 認識,我每次要買海洛因都是『阿龍』主動打電話與我連 絡。」、「(問:前後向阿龍購買幾次?)總共三次,第 一次是八十九年十二月份,我以十萬元購買一兩的海洛因 ,第二次是九十年一月份,也是用十萬元買一兩,第三次 以二十五萬元買了三兩,是五月初買的,三次皆是在竹南 火車站交易,每次交易皆只有我們倆在場。」、「(問: 前後購買多達五兩之海洛因現在何處?)現在只剩警方查 扣之一○八公克海洛因,:::。」等語明確(見七○五 號偵查卷第二十三、二十四頁);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檢察官偵查時又自白稱:「(問:查獲之毒品何時購得? )今年四月底五月初。」等語明確(見二三六一號偵查卷 第八頁);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向檢察官自承:「當時 是我獨自購買。」、「(問:查獲之毒品何人所有?)是 我剛買的。」等語明確(見二三六一號偵查卷第四十三頁 背面、第四十四頁)。
⑵證人即查獲警員孔志堅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於原審調
查時到庭結證稱:「(問:九十年五月九日,是否有前往 搜索竹南鎮丁○○住處?)是。」、「(問:整個搜索情 形?)我們分七、八個人去,我在前門,門開了我才進去 。」、「(問:門是誰開的?)同仁開的。」、「(問: 如何進去的?)借隔壁房子,從前面陽臺進去,因裡面的 人不開門。」、「(問:進去裡面時,裡面有多少人?) 有看到甲○○跟丙○○。」、「(問:丁○○何時回來的 ?)之後我們搜索到毒品,她才回來的。」、「(問:你 搜索到毒品的情形?)因有三樓,我們分開搜索,當時我 是在二樓,聽到三樓有搜到東西,我們就全部上去。」、 「(問:三樓搜到東西情形?)我記得從廁所裡面、三樓 房間搜到東西。」、「(問:搜到多少東西?)當時不是 我搜的,我不知道詳情。」、「(問:本件有一鐵罐裝毒 品,在後方其他建築物搜到,是否知道?)知道。」、「 (問:如何知道?)我們搜索時,有二、三個人在後門監 控,我聽我同事講,鐵罐從三樓丟出去,同事經安親班屋 主同意,過去拿出來。」、「(請審判長提示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七○五號第二十頁現場圖,問:當時查獲的情形是 否如現場圖所劃的?)是。」、「(問:本件被告筆錄, 是否由你製作的?)不是。」、「(問:製作時,是否在 場?)我有在場。」、「(問:製作筆錄時在場,其情形 ?)在三樓辦公室。」、「(問:有多少人在現場?)搜 索的同仁及被告、丙○○。」、「(問:丁○○是否有在 現場?)記不住。」、「(問:你隊部三樓辦公室情形? )一樓是警察局公關室,二樓是婦幼組,三樓是少年隊外 勤組。」、「(問:門一進去就是你們辦公室?)是。」 、「(問:所以,它是開放的空間?)是。」、「(問: 被告作筆錄時,你有無在附近?)在三樓。」、「(問: 有無聽到被告製作筆錄的情形?)沒有。因我在整理其他 的資料。」、「(問:製作筆錄時,你同仁有無對被告刑 求,或其他不法的行為?)沒有,從頭到尾到人犯移送, 都隨案移送。」、「(請審判長提示調查局函附照片,問 :左方的空袋,是否你們查獲的毒品裝袋?)對。」、「 (問:為何本件需要七、八個人?)因前面有監視器,後 面有防火巷。」、「(問:搜索進去時,多久時間看到被 告?)我在三樓看到的。我在二樓有停留,時間無法拿捏 。」、「(問:有無到三樓看到三樓上的廁所五小包?) 我看到時,已經搜到了。」、「(問:搜索的同時,被告 在何處?)被告在三樓的小房間裡面。」、「(問:你們 在一樓、二樓、三樓、及後面防火巷,所查扣的東西時,
有無請被告跟著看?)也是有。就我看到的東西是有。」 、「(問:當時查獲的時候,建築物是否只有被告、丙○ ○在內?)是。」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九五至一○二頁 、第一○五頁、第一○七至一○九頁)。
⑶證人即查獲警員己○○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於原審調 查時到庭結證稱:「(問:九十年五月九日,是否有到竹 南丁○○住處搜索?)有。」、「(問:搜索情形?)線 索是我們小組先去勘查,有發現第二間房子有監視設備, 當天本來是要用埋伏的方式,我分配在後門,我們在後門 可能有被裡面的人發現,我們從後門有表明身分,進去搜 索,進去看到裡面的人,在三樓的地方丟一個東西下來, 因為裡面的人拒絕開門,我們從後門進去,把後門用扳手 撬開。」、「(問:剛剛偵查員說,他是從隔壁陽臺進入 ,跟你說的不一樣?)有二組人員,我跟另一同事負責撬 門,副隊長從前面攀爬二樓氣窗進去下來一樓幫我們開門 ,那時候我們已經快把門撬開。」、「(問:你們進去之 後,看到該建築物裡面有多少人?)當時有二個人。」、 「(問:被告有無在裡面?)有。」、「(問:另一個根 據搜索筆錄是丙○○,是否如此?)是。」、「(問:丁 ○○是在搜索過程回來的?)是。」、「(問:你們搜索 扣到何物?)對面陽臺有一鐵盒子裝的海洛因,一樓有研 磨機、夾鏈袋,時間那麼久了,扣押的物品,如扣押筆錄 所載。」、「(請審判長提示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五號 第二十頁現場圖,問:現場查獲東西是否如現場圖所示? )是。」、「(問:你到現場,你搜索哪一樓?)我們先 到三樓把人控制住,然後我跑到四樓去看,先確定沒有人 ,我再逐樓搜索。」、「(問:搜索是由你搜索還是有其 他人?)整組人都有。」、「(問:你分配到搜索的工作 ,是搜索被告,還有?)丙○○的房間。」、「(問:本 件三樓廁所內的海洛因,是否由你搜索?)印象中不是。 」、「(問:廁所的毒品被搜到的時候,你有無看到?) 搜到之後,有會同在場人員說在哪邊搜到的。」、「(問 :在防火巷外面的隔壁陽臺發現到毒品,是由你去查獲的 ?)不是。是我同仁。」、「(問:後來當天下午,被告 有到少年隊製作筆錄,根據筆錄詢問人,是寫顏朝乾?) 是。」、「(問:你當時是叫顏朝乾?)是。」、「(問 :何時更名?)九十一年五、六月。」、「(問:被告筆 錄是何地方製作?)在少年隊三樓辦公室。」、「(問: 當時製作筆錄時,有何人在現場?)有十幾個。」、「( 問:哪些人?)包括被告、丙○○、丁○○,其他是我的
同事。」、「(問:製作被告筆錄,有無錄音?)有。」 、「(問:根據筆錄記載,被告有承認現場扣到的毒品, 是他的?)是。」、「(問:是否被告自己講的?)是。 」、「(問:被告是否也坦承陽臺上的鐵罐裡的毒品,也 是他丟棄的?)是。」、「(問:被告是否也坦承毒品, 是他以二十五萬元,向一位綽號阿龍購買的?)是。」、 「(問:被告跟你們供述說,現場有他、丙○○在現場, 丁○○是後來才回來,是否這樣?)是。」、「(問:從 搜索到製作筆錄,被告有無講說這個毒品是由其他人所丟 棄的,不是他丟的?)沒有。」、「(請審判長提示調查 局函所附照片,問:該毒品是否你們當時所查獲的?)是 。」、「(問:照片上的分裝袋,是否當天查獲的?)是 。」、「(問:分裝袋上面的記載的重量,是否你們所秤 的?)是。」、「(問:當天你是從後面進去?)是。」 、「(問:從前面、後面是同時進,還是先後,差距多久 時間?)他們發現我們警察在現場的時候,我們開始表示 身分,才用強制力,是我們後面人員先動作,是副隊長從 前面進去後,他從二樓下來,開門讓我們進去。」、「( 問:後面人員在敲門、撬門花多久時間?)四、五分鐘。 」、「(問:四、五分鐘時間裡,有無看到茶葉罐從何處 丟出來?)從三樓丟出去。後來被告有探頭出來說,你們 憑什麼撬門。」、「我們邊撬門,有在看現場情況,應該 有看到手丟出去動作,被告一下子就探頭出來,手丟的動 作出去,有聽到聲音。」、「(問:丟出去的動作,你看 到東西著地的聲音後,被告一下子探頭出來,一下子時間 多久?)四、五秒時間。」、「(問:本案所查扣物品, 有無帶同被告到現場指證查扣之物,是在何處查扣?)有 。」、「(問:你有全程陪同被告到現場指證查扣物?) 在幾個較明顯的地方、三樓、四樓我比較有參與,其他部 分不清楚,有其他同事負責。」、「(問:有無帶同被告 到對面防火巷二樓?)沒有。」、「(問:當天筆錄是你 製作的?)是。」、「(問:在製作筆錄,有無錄音?) 有。」、「(問:有無將錄音帶過來?)因有調動,找不 到錄音帶。」、「(問:當時錄音帶沒有隨案移送嗎?) 沒有。」、「(問:當天被告在筆錄裡面,被告承認鐵罐 裡面二大包海洛因,是他丟棄的?(提示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七○五號第四頁第七至第九行)被告當時的陳述是否實 在?)是。」、「(問:查扣的毒品,總計有一○八公克 ,依你的經驗,有無詢問被告有無販賣?)我有問,在筆 錄的第五頁第九行。」、「(提示同上卷筆錄,問:他說
他沒有販賣,是否出於他的意思所說?)是。」:::「 (問:就你辦案經驗,被告持有大量毒品,會承認販賣, 是多還是少?)都不會承認。」、「(問:為什麼不會承 認?)刑期太重了。」、「(問:本件查獲的海洛因數量 ,就你查獲的經驗,是否眾多?)數量算很多。」、「( 問:被告查獲之後,有無說毒品是別人的?)沒有。」等 語明確(見原審卷第一一三至一三三頁)。於本院審理時 復到庭結證稱:「(問:被告的警詢筆錄是否你製作?) 是的。」、「(問:製作筆錄是否有錄音?)應該有錄音 。」、「(問:錄音帶現在還在嗎?錄音帶…」、「(問 :你在原審時證述,因為調動,所以找不到錄音帶?)是 的,我調動,我有請同事去找,但也找不到。」、「(問 :筆錄是否根據被告的陳述而記載?)是。」、「(問: 製作筆錄當時,有無誘導被告說『只有移送他吸食毒品, 不會移送他販賣的部分』」等語?沒有。都是出於被告自 己的陳述。」、「(問:當時你的名字是否為顏朝乾?) 是的。」、「(問:你稱被告的陳述都是出於被告的自由 陳述,又沒有錄音帶,有何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筆錄有 簽名。」各等語明確(見本院更一卷第一一二頁至第一一 四頁)。
⑷證人即查獲警員洪德昌於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原審審理時到 庭結證稱:「(問:九十年五月有到竹南鎮○○路五四七 巷一一九弄四號搜索?)有。當時是警員的身分,支援少 年隊。」、「(問:當天搜索,你擔任何職務?)我跟己 ○○擔任搜索地點後門部分、包括警戒相關事宜。」、「 (問:看到什麼事情?)那時我們持搜索票去搜索,如果 對方不開門,我跟己○○要從後門破門,我們有用榔頭撬 門,還沒有完全破壞,那時剛好副隊長進去,在門鎖半破 壞的情形下,副隊長開門讓我們進去。」、「(問:在後 門的時候,有無注意到搜索的地點有何情況?)破壞時間 約有十分鐘,那時看到三樓後方有一位男子,拿著一個罐 狀的東西往後面另外一棟房子陽臺丟棄,丟棄後,我們即 時發現,認為那東西應該我們要搜索的東西,我們馬上呼 叫另外一位在場的小隊長,從丟棄物品到丟棄的地點,我 們算一下應該在第三間,我跟小隊長就到我們算好的那棟 房子尋找。」、「(問:如何進去那棟房子?)那時候有 一個幼稚園,我們按門鈴,表示我們的身分,說我們搜索 的地方,有丟棄一個東西,是否可以讓我們進去尋找,然 後他們就讓我們進去,我們上去後,幼稚園那家沒有,是 在幼稚園隔壁的那間,我們腳跨過去,將那男子丟棄的東
西持獲起來。」、「(問:拾獲何東西?)茶葉鐵罐的東 西,小隊長直接打開,是海洛因。」、「(問:是否可以 詳細敘述海洛因毒品的狀況?)鐵罐裡面裝兩大包,其中 壹包是兩大塊狀,另一包粉碎性的塊狀。庭呈查獲毒品現 場照片四張。」、「(問:查獲毒品之後,如何處理?) 由小隊長暫時性的保管。」、「(問:是否有人去搜索地 ?)有再回去跟其他小組共同執行搜索。」、「(問:有 無向帶隊的長官報告查獲的罐裝內的毒品?)有。」、「 (問:回去配合其他小組執行搜索,參與程度?)我們在 後方取回罐裝毒品,直接回到搜索地,那時候小隊長有向 副隊長報告,我們在後方取得毒品,我們取回去後,其他 另外一組人員已在三、四樓同步搜索,我還沒上二樓時, 有聽到同事在喊現場有人,且有毒品,後來,其他同事也 向三、四樓作支援的動作。」、「(問:其他毒品在何地 方查獲?)我在現場目睹的是廁所部分。」、「(問:請 敘述在廁所查獲情形?)搜查衛生紙盒,衛生紙盒裡面有 一個小包包,小包包裡面有五小包的毒品。」、「(問: 搜索時,房子裡面有多少人?)當時另外一組小組人員在 外面控制時,只有丙○○、甲○○二人。」、「(問:你 看到丙○○時,他做什麼?)已被我們其他人控制住,在 甲○○被控制的那個房間,他上身沒有穿衣服。」、「( 提示調查局回函所附照片,問:上面寫幾公克,是你們寫 的嗎?)是。」、「(問:那些裝毒品的塑膠袋,是現場 的?)是現場的東西。」、「(問:回去製作甲○○的筆 錄時,有無在現場?)有。」、「(問:請敘述製作甲○ ○筆錄狀況?)甲○○的筆錄由己○○製作,我們其他人 作從現場帶回的物品作封籤的動作。」、「(問:甲○○ 就你跟他接觸的過程,他有無說毒品不是他的?)就我的 部分沒有,其他的同事,我不知道。」:::「(問:如 何知道三樓上的男子?)我們用榔頭撬門鎖,在撬的當中 ,剛好有人開窗戶,我們看到一個中年男子持罐狀物往正 前方丟棄。」、「(問:你有看清中年男子的相貌?)現 在叫我確認,我無法確認,我只知道是中年男子。」、「 (問:你跟己○○是同時看到?)我有看到,他是否經由 我告訴,才目光轉移,或者我經由他的告訴,目光轉移, 才發現,我不確定。」、「(問:當天有無看到被告?) 有看到。」、「(問:第一次在何地看到?)在他房間, 同丙○○一同被警方制伏。」、「(問:第一次看到他時 ,他的衣著?)時間太久,不記得。」、「(提示證人剛 庭呈查獲現場鐵罐照片,問:是否為光滑面鐵製外殼?)
是。」、「(問:扣案的鐵罐,查扣時有無請被告在場指 認,陪同查扣?)沒有,那時他沒有被我們控制住。」、 「(請求提示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五偵卷第四頁,問: 被告有坦承鐵罐內的毒品是他丟棄的,你是否知道?)知 道。」、「(問:被告在現場有無坦承?)有。」、「( 提示同上偵卷第五頁,問:被告稱是向綽號「龍」買的, 是否有聽到?)沒有聽到。」、「(問:為何沒有聽到? )我沒有全程跟在被告旁邊。」、「(問:就你們辦案的 經驗,被告坦承有丟棄鐵罐,確實有查獲鐵罐,有無必要 採指紋?)一般嫌疑人有坦承,我們就沒有做採指紋的動 作。」、「(問:在搜索地被告有無爭執,你們查扣鐵罐 內毒品這件事情?)沒有。」、「(問:從被查獲到移送 ,被告有無爭執你們查扣毒品這件事情?)沒有。」、「 (問:從被查獲到移送,被告有無爭執毒品是別人的?) 沒有。」、「(問:從被查獲到移送,你有全程陪在被告 旁邊?)在同一辦公室內。」、「罐裝毒品拍攝照片的磁 磚,與在他的房間垃圾桶倒出來起獲的一小包海洛因拍攝 照片磁磚都是一樣,顯然當時我們在現場有拿給他看,才 作拍攝動作。」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一八八至一九四頁、 第一九六至一九八頁、第二○○至二○三頁、第二○五頁 )。
⑸原審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前往現場履勘結果:「一、 勘驗標的物應為竹南鎮○○路五四七巷一一九弄六號,為 四樓建築物,一樓大門口外面有加設一臺新光保全監視器 。一樓、二樓、三樓、四樓屋內隔局如附圖(一)、(二 )、(三)、(四)所示。二、:::從三樓靠近防火巷 房間窗戶鐵窗外緣至對面二樓陽臺如附圖(三)所示B距 離為七˙三公尺。三、三樓靠近防火巷房間窗戶左側裝有 一臺大同冷氣,據屋主之母(連候美麗)稱,該冷氣是案 發後裝的,案發時沒有該冷氣。四、二、三樓窗戶與防火 巷對面如附圖所示B陽臺無任何障礙,完全淨空。五、由 法官親自拿一個茶葉罐蓋,爬上窗戶站在鐵窗,手伸出去 ,往對面二樓陽臺(附圖編號B)丟擲,茶葉罐蓋落在B 的陽臺上,屋主之母稱,該茶葉罐蓋同意由本院暫時保管 。六、另到對面防火巷編號B屋主住宅,經屋主許先生同 意至其二樓陽臺履勘,法官剛所擲的茶葉罐蓋,確實落在 陽臺花盆下,法官命將該蓋子帶回法院保管,並命警拍照 。七、據屋主許添春稱:案發當日,我在廚房煮飯,聽到 二樓陽臺有碰一聲,我奇怪就到二樓看,下來時警員就進 來說借我去看一下,他們就上去看,我幫他們開門,兩個
警員說要找東西,他們搬開所有花盆,找到一包東西,我 不知道是什麼東西,他們用小帽子將該包東西包著就走了 。當時對面都還沒有裝設鐵窗二樓部分,三樓部分我不清 楚,防火巷因第一間已經加蓋,所以無法通行。我於案發 前幾個月就搬進來,房子是新蓋的,我聽到碰一聲到警察 來,只有幾分鐘很短時間。八、案發地點監視器設在進入 一樓大門左上方,監視螢幕在一樓客廳高低櫃上。命警員 將監視器及螢幕拍照。」,有原審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勘驗筆錄及照片十幀在卷足憑(見原審卷第四五至五十頁 )。
⑹被告甲○○於警詢時及檢察官偵查中既自承扣案之毒品均 為其所有,且係出於其自由意思,而查獲警員孔志堅、己 ○○、洪德昌三人亦詳細證述查獲之經過,參以原審在履 勘現場時,當場嘗試以茶葉罐之蓋子從三樓窗戶往外丟擲 ,該蓋子輕易落在許添春房屋二樓陽臺上之情節,足見被 告於案發當時將鐵罐裝毒品海洛因,丟擲至案外人許添春 房屋二樓陽臺上,並非不可能。又警方進入屋內時僅有被 告甲○○及丙○○二人在場,屋主丁○○是事後才返回, 已據上開警員結證在卷,而被告既於原審九十二年四月二 十二日訊問時供稱:「當時我在三樓睡覺,聽到樓下有人 撬門,我才開窗戶看,看到是少年隊,我就在樓上準備穿 衣服,他們就上來了。」、「因當時只有我跟丙○○在… 。」、「(問:從你聽到警察撬門聲,到你探頭出去看, 當時是否只有你一個在房間?)對。」、「(問:查獲時 ,丙○○在做什麼?)對面房間睡覺。」等語(見原審卷 第一三三頁、第一三七頁、第一四一至一四二頁),顯然 在屋後監控之警員己○○、洪德昌看到三樓窗戶丟擲鐵罐 之人,應係被告無疑。再者,案外人丙○○、丁○○二人 於警詢時及檢察官偵查中,均堅決否認扣案之毒品海洛因 係其等所有,依「排除法則」,丙○○、丁○○二人既均 被排除在外,而該屋當時又無其他人在場,則扣案之上開 毒品海洛因應均係被告所有,殆無疑義。
⑺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質疑其於警詢及偵查時所為自白之 真實性,而辯以係警察要伊承認,有關海洛因的部分,記 載全部是伊所有,並不實在,當時是警員自行寫一寫後要 伊簽名,因為作筆錄之警員告訴伊,不會送伊販賣毒品, 只移送伊施用毒品部分,伊想剛好藉此機會去勒戒,所以 才承認云云。但查承辦警員己○○於本院審理時已到庭結 證稱:「被告之警詢筆錄是我製作的,筆錄是根據被告之 陳述而記載,有筆錄上被告之簽名可證。當時我並未對被
告誘導說『只移送施用毒品部分,不移送販賣毒品部分』 」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一一二頁至第一一三頁)。且被 告於原審時亦自承:「(問:當天下午在少年隊製作筆錄 ,是否向警察承認除了夾鏈袋、研磨機是屋主外,其他是 你的?)是。」、「(問:當天是否也有跟警察承認丟在 後方防火巷的毒品,是你丟棄的?)是,我有這樣講。」 、「(問:你是不是有跟警察說,這些毒品是你向綽號「 阿龍」的男子購買,價值二十五萬元,購買過三次,都是 在竹南火車站購買?)是。」、「(問:查獲當天晚上, 在地檢署內勤檢察官詢問時,是否也有跟檢察官說,你在 八十九年十二月用十萬元買了一兩海洛因,在九十年一月 亦用十萬元,買一兩海洛因,第三次是九十年五月,用十 萬元(應係二十五萬元之誤)買了三兩,是綽號「阿龍」 賣給你,在竹南火車站交易,有這樣講?)對。」、「( 問:你後來跟檢察官說,有部分毒品是要無償提供給朋友 吸食?)對,我是有這樣講,當時是因為我在少年隊筆錄 ,他們說叫我趕快承認,送我去地檢署,去地檢署才這樣 講的。」等語(見原審卷第八一至八三頁),則由被告於 原審時自承確有供述如警、偵訊筆錄所載內容,且除其警 詢筆錄外,被告亦於檢察官偵查中自承扣案海洛因確屬其 所有,難認該筆錄有何不實之處;況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亦自承:「(問:是否在警詢已經承認,說『我發現警 方要入內搜索,才將毒品從窗口丟到陽台』等語?(提示 並告以要旨)對。」、「(問:是否在偵查中說過查獲的 毒品是你剛買的,帶到該處分給其他人等語?提示並告以 要旨)有這樣講。」、「(問:你在偵查中不是都承認嗎 ?)東西我承認是我的。」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七二頁 至第七三頁、第七五頁),益證被告此部分所辯,顯與事 實不符,並不足取。
⑻再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雖辯稱當時該屋三樓窗戶業已裝設 鐵窗,而丟擲之茶葉罐直徑為十一公分,經至現場模擬, 因該鐵罐直徑大於鐵窗兩鐵條之間距,故無法通過鐵窗, 亦當然無法投至對面陽臺,原審現場模擬時並非以整個鐵 罐作模擬,而係以鐵罐蓋作模擬,已失真實,該鐵罐如確 無法通過鐵窗,則扣案裝於茶葉鐵罐中之二包海洛因即非 被告丟置,亦非被告所有,可證明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 與事實不符云云。然據證人洪德昌即當時至現場查獲該茶 葉鐵罐之警員於本院前審到庭結證稱:「(問:本件是否 由你們查獲?)是的。」、「(問:本件查獲茶葉鐵罐是 否即庭呈的鐵罐?)應該是市面上的四兩裝的茶葉罐。」
、「(問:原審履勘的時候,你有無在場?)我當時人不 在場。」、「(問:為何未將茶葉鐵罐移送?)當時被告 在現場並未否認是他丟擲的茶葉罐(裡面有盛裝毒品), 因為當時茶葉罐有帶回隊上,並先秤毒品的重量,而未隨 案移送茶葉罐。」、「(問:查獲當時的茶葉罐形狀為何 ?)容積應該比律師庭呈的茶葉罐還小,但是我無法實際 比對,我記得當時查扣的茶葉罐應該是四兩裝的,而庭上 的茶葉罐應該是半斤重的茶葉罐。」、「「(問:你當時 查扣該茶葉罐的時候,有無見到被告丟擲茶葉罐?)我只 有見到有人丟擲該茶葉罐,但不能確定是否即被告所丟擲 。」、「(問:該茶葉罐可否經由窗戶丟擲出去?)當時 還沒有裝設鐵窗,所以只要打開窗戶就可以丟擲出去。」 、「(問:你所指稱的窗戶是否即本院卷第六十四頁所示 的窗戶?)我記得是從三樓部分丟擲出去的,當時沒有裝 設鐵窗,至於有無冷氣機已經沒有印象。」、「(問:本 件查獲時之茶葉罐是否即庭呈的茶葉罐,還是原審卷附的 茶葉罐?)原審卷附相片所示。」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 八七至八九頁、第九一至九三頁),則由上揭證人洪德昌 之證言可知,本件被告選任辯護人上揭於本院前審庭呈之 茶葉罐與當時警員至現場查獲內裝有毒品海洛因之茶葉罐 大小明顯不同,自無從以該事後自行所呈之茶葉罐作為本 案判斷之依據,且證人洪德昌對於案發當時,三樓房間之 窗戶並未裝設鐵窗,只要打開窗戶即可以丟擲茶葉罐一節 證述甚詳;況被告於警詢時已自白稱:「(問:警方在該 處後面防火巷陽臺上查扣鐵罐一個,內有兩大包海洛因是 否為你丟棄的?)是的,因為我發現警方要入內搜索時, 才將毒品從三樓窗口丟到防火巷陽臺。」等語;及於偵查 中自白稱:「(問:警方今日查獲之物品是誰的?)海洛 因一○八公克,摻有海洛因之香煙、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 、還有一臺是磨玉石的機器,上述物品是我的。」、「( 問:前後購買多達五兩之海洛因現在何處?)現在只剩警 方查扣之一○八公克海洛因。」、「(問:查獲之毒品何 人所有?)是我剛買的。」等語(均已如前述)。參以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問警方前往丁○○上開住處 搜索,你是否為掩飾其持有大量之海洛因,趁警方尚未進 入屋內之際,將內裝有海洛因二大包之鐵罐一個,從其三 樓房間窗戶往外丟擲?)那是連云璋丟的。」等語(見本 院更一卷第一二0頁),苟該處當時無法丟擲上開茶葉罐 ,其豈會陳稱係案外人連云璋所丟擲?益見被告此部分所 辯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憑採。另證人連云璋於偵查時已到
庭證稱:「警方搜索之上開地點是我買的,但由我妹妹( 丁○○)居住,當天警方搜索時,我並不在現場」等語( 見二三六一號偵查卷第一四頁背面),在在足以證明上開 裝有海洛因之茶葉罐應係被告發現警方要入內搜索時所丟 擲,且係其所有無訛。
⑼至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雖到庭結證稱:「九十年五月 九日,我有到苗栗縣竹南鎮○○路五四七巷一一九弄六號 連云璋之住處,當天警察有到該處搜索,搜索時我跟連云 璋從樓上的門爬到隔壁的人家,跑掉了,所以並未發現我 。警察來的時候,我沒有看到,是因為發現有人拿鏟子在 敲後門,而我與連云璋都有用藥,所以我們才跑掉。在跑 的時候,我有看他拿一個好像鐵罐的東西,跑一跑,有聽 到一聲丟東西的聲音,啪很大一聲,是在我從三樓跑到快 四樓的時候,我們跑的樓梯沒有窗戶,至該屋窗戶有無裝 鐵窗,我不清楚」等語。但查警方搜索上址時,當時屋內 僅有被告及案外人丙○○在該處,嗣於搜索到上開毒品時 ,證人丁○○始回來等情,已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在卷, 並經證人孔志堅、己○○、洪德昌等三人結證明確,且證 人連云璋於偵查時亦證稱其當時並不在場,均已如前述, 足見證人戊○○當時應不在場,殆無疑義。證人戊○○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