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614號上 訴 人 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秋華律師 王雪娟律師被上訴人 百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百世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王麗萍律師 羅詩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7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董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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