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5年度,887號
TPHV,95,上,887,2007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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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887號
  上 訴 人 正中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20日本院95年度上字第88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十四日內補繳第一、二、三審裁判費共計新台幣參佰貳拾萬肆仟元,逾期則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 由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撤銷被上訴人95年 5月20日股東常會議程貳資產處理報告案之決議,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990號判決敗訴後提起第二審上訴,嗣經本院95年度上字第 887號判決駁回上訴,上訴人復提起第三審上訴。按本件訴訟屬財產權訴訟,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而上訴人請求撤銷之被上訴人95年5月20日股東常會議程貳資產處理報告案之決議內容為:以新台幣(下同)9000萬元出售被上訴人所有坐落台北市文山區○○段○○段第286、293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4號、7段5巷1弄1號之建物,並以出售所得作為改建土城倉庫等營建費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000萬元,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萬4000元,及第二、三審裁判費120萬6000元,共計321萬6000元。按上訴人於台北地院及本院已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及第二、三審裁判費各4500元,除前開已繳納之1萬2000元外,尚餘320萬4000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十四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則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高鳳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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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中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