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智上字,94年度,46號
TPHV,94,智上,46,2007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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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乙○○○○○○○○○ ○○○○○ ○○○○○○○○ ○○○○
      (即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ATOS, CA 95032 U.S.A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朱蕙敏律師
      李錦樹律師
      羅明通律師
      王子文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廷律師
被上訴人  O2 MICRO INTERNATIONAL LIMITED
            D, PO BOX 32331 SMB, GEORG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盧柏岑律師
      丁○○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汶律師
被上訴人  凹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盧柏岑律師
      劉彥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8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
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張 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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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即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即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凹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