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乙○○○○○○○○○ ○○○○○ ○○○○○○○○ ○○○○
(即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ATOS, CA 95032 U.S.A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朱蕙敏律師
李錦樹律師
羅明通律師
王子文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廷律師
被上訴人 O2 MICRO INTERNATIONAL LIMITED
D, PO BOX 32331 SMB, GEORG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盧柏岑律師
丁○○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汶律師
被上訴人 凹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盧柏岑律師
劉彥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8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
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張 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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