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391號
上訴人即附 拓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
被上訴人即 內政部營建署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8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
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黃國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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