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3年度,391號
TPHV,93,重上,391,2007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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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391號
上訴人即附 拓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
被上訴人即 內政部營建署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8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
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黃國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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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拓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