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選上訴字,96年度,19號
TPHM,96,選上訴,19,200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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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選上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號
選任辯護人 未○○律師
被   告 甲○○
           3樓
      丙○○
           6號
      丁○○
           2樓
      戊○○
      己○○
           號
      庚○○
      辛○○
           樓
      壬○○
      癸○○
           號2樓
      子○○
           巷20之7號
      丑○○
           號
      寅○○
      卯○○
           1號
      辰○○
           號
      巳○○
           號
      午○○
           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25號,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選偵字第28號、第6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子○○部分撤銷。
子○○公訴不受理。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以:被告乙○○係桃園縣中壢市第11屆里長選舉之 德義里里長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 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先後於民國95年1、2月間之某日, 假籍春節送禮之名義,連續至桃園縣中壢市德義里內,具有 投票選舉德義里里長之鄰長即被告甲○○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 ○○、丑○○寅○○卯○○辰○○巳○○午○○ ;及劉建良、林文宗、陳呂緞妹(上開3人,均經檢察官另 為不起訴處分)等人家中,交付上開鄰長,每人1盒北埔椪 風茶(東方美人茶)禮盒(計有2罐、共8兩茶葉,內有1盒 競選里長名片,下稱系爭茶葉禮盒)之賄賂,約定投票予被 告乙○○,而為一定之投票權之行使。嗣於95年6月5日為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 站調查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持本院於同日 核發之95年度聲搜字第606號搜索票,在桃園縣中壢市○○ 里○○鄰○○街102巷1號被告乙○○之競選服務處執行搜索, 而查獲禮簿、題名簿、記事簿各1本及椪風茶5盒,復在桃園 縣中壢市○○里○鄰○○○路○段89號總幹事被告巳○○之住 處,查扣椪風茶1盒。因認被告乙○○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嫌;被告 甲○○丙○○丁○○戊○○己○○庚○○、辛○ ○、壬○○癸○○、子○○、丑○○寅○○卯○○辰○○巳○○午○○則均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收受 賄賂罪嫌等語。
貳、被告乙○○甲○○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丑○○寅○○、卯○ ○、辰○○巳○○午○○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乙○○上開所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0條之1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嫌;被告甲○ ○、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丑○○寅○○卯○○辰○○、巳○ ○、午○○所為,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收受賄賂罪嫌, 無非以被告乙○○於偵訊中之供述;被告甲○○丙○○丁○○戊○○己○○庚○○辛○○壬○○、癸○ ○、子○○丑○○寅○○卯○○辰○○巳○○午○○等人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證人林文宗丁○○辛○○壬○○、劉建良於偵訊中之證述;證人陳呂緞妹於 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及偵卷附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系爭茶葉禮盒照片等為主要論 據。
二、訊據被告乙○○堅決否認有何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犯行 ,辯稱:伊完全沒有運用任何金錢或財物進行賄選,伊是有 在94年8、9月間有送茶葉給共同被告丙○○,95年1月間有 茶葉給共同被告丁○○庚○○辛○○壬○○癸○○ 及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共同被告陳呂緞妹、劉建良、 林文宗等人,但與里長選舉無關,伊是因伊太太黃淑晴之鄰 長職務遭撤換,才會於95年2月20日後決定參選里長等語。 被告甲○○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丑○○寅○○卯○○、辰○ ○、巳○○午○○固均坦承擔任德義里鄰長之事實,惟堅 決否認有何收受賄賂犯行,被告甲○○戊○○己○○子○○丑○○寅○○卯○○辰○○巳○○、午○ ○均辯稱:其等根本沒有收到被告乙○○贈送的北埔椪風茶 禮盒等語,被告丙○○丁○○庚○○辛○○壬○○癸○○則均以其等雖有拿到被告乙○○贈送的北埔椪風茶 禮盒,但與里長的選舉無關等語置辯。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 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 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 3105號及40年臺上字第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又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參照。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 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 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亦有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稽。四、經查:
㈠公訴人檢察官以被告甲○○戊○○己○○子○○、丑 ○○、寅○○卯○○辰○○巳○○午○○等人於警 詢、偵查中之供述或證言而推認被告乙○○甲○○、戊○ ○、己○○丑○○寅○○卯○○辰○○巳○○午○○等人涉犯上開犯行。惟查:被告甲○○戊○○、己



○○、子○○丑○○寅○○卯○○辰○○巳○○  、午○○迭於警詢、偵查中均堅決否認有收受被告乙○○所 贈送之北埔椪風茶(東方美人茶),於原審中亦均再為相同 內容之辯解(被告巳○○見原審卷二第17頁95年11月29日審 判筆錄、被告甲○○見原審卷二第112頁96年1月16日審判筆 錄、被告戊○○見原審卷二第112頁同上筆錄、被告己○○ 見原審卷二第112頁同上筆錄、被告丑○○見原審卷二第113 頁同上筆錄、被告寅○○見原審卷二第113頁同上筆錄、被 告卯○○見原審卷二第113頁同上筆錄、被告辰○○見原審 卷二第113頁同上筆錄、被告午○○見原審卷二第113頁同上 筆錄)。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亦未供稱曾於何時、地 ,贈送系爭茶葉禮盒予被告甲○○戊○○己○○、子○ ○、丑○○寅○○卯○○辰○○巳○○午○○等 人(見95年選他字第257號偵查卷第184、196頁)。且於被 告甲○○戊○○己○○子○○丑○○寅○○、卯 ○○、辰○○午○○等人之住處亦未扣得任何相關證物可 供佐證。且遍查全卷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推認被告乙○○ 於95年1、2月間之某日,假籍春節送禮之名義,連續至桃園 縣中壢市德義里內,具有投票選舉德義里里長之鄰長即被告 甲○○戊○○己○○子○○丑○○寅○○、卯○ ○、辰○○巳○○午○○等人家中,交付每人1盒系爭 茶葉禮盒之賄賂,約定投票予被告乙○○,而為一定之投票 權之行使之事實,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即乏依據。至在被 告巳○○住處雖有查得椪風茶1盒(搜索扣押筆錄見同上偵 卷第163-165頁),然被告巳○○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均 否認與該次里長選舉有關,而供稱:扣案之椪風茶1盒係被 告乙○○於94年底歌唱班尾牙時提供出來,而伊參加歌唱班 尾牙抽獎時抽到等語(見選偵字第28號偵卷第139-140頁警 詢筆錄、第151頁背面、152頁正面、背面訊問筆錄),於原 審時復以證人身分為相同內容之證言(見原審卷二第19、20 頁95年11月29日審判筆錄),核與被告乙○○於偵查時所供 稱:伊於95年過年前有辦歌唱班尾牙,並提供椪風茶1組, 內有2罐裝,作為獎品一節相符(見同上偵查卷第197頁), 是亦難因有在被告巳○○住處有查上開扣案椪風茶1盒,即 推認係被告乙○○為本次里長選舉所交付予被告巳○○收賄 賂之唯一證據,被告乙○○巳○○二人上開辯解,尚非完 全不可採信。綜上,被告乙○○甲○○戊○○己○○子○○丑○○寅○○卯○○辰○○巳○○、午 ○○等人又均自始即否認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公訴人檢察 官亦未再提出其積極佐證足以認定被告乙○○於95年1、2



月間之某日有為該次里長選舉饋贈茶葉禮盒予德義里內之鄰 長即被告甲○○戊○○己○○子○○丑○○、寅○ ○、卯○○辰○○巳○○午○○等人行為,渠等被訴 之上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乙○○甲○○戊○○己○○子○○丑○○寅○○卯○○辰○○、巳 ○○、午○○等人上開辯解及證言,應屬可採,被告乙○○甲○○戊○○己○○丑○○寅○○卯○○、辰 ○○、巳○○午○○等人並無公訴人所指犯行,應堪認定 (被告子○○部分因已死亡,應諭知不受理判決,詳如下述 )。
㈡再被告乙○○固供稱:有送茶葉予被告丙○○丁○○、庚 ○○、辛○○壬○○癸○○等六人;及被告丙○○、丁 ○○、庚○○辛○○壬○○癸○○亦均承稱就有收受 被告乙○○所贈送之北埔椪風茶禮盒。惟被告乙○○辯稱: 於94年9月份左右,丙○○的母親過世,伊去幫忙,事後伊 去他家關懷他,他泡茶給伊喝,伊順便提到椪風茶,丙○○ 告訴伊說他沒有喝過,當場伊就回家拿2罐到他家一起泡; 丁○○在95年元旦的時候,有送2盒鳳梨酥給伊請伊幫忙推 銷,伊回送2罐茶葉以禮尚往來;庚○○經常介紹水電生意 給伊,鄰居也會常來跟伊買水電材料,也都說是庚○○介紹 來買的,且於95年元月初,伊去庚○○家作1條西裝褲,他 減價新台幣(下同)500元,伊覺得不好意思,隔2天伊就回 送茶葉給他;伊與辛○○的先生熟識,而辛○○自家的水電 都由她先生自己修理,故常常到伊家買材料,也有幫忙介紹 生意,所以於95年元月初,伊送茶葉以感謝,結果辛○○非 常客氣又回送2罐橄欖油;壬○○與伊是好朋友,他家的水 電工程都是伊在維修,他也常替伊介紹隔壁鄰居到伊家買東 西,而伊不是只有去年元月份送他東西,幾年來伊都有送禮 給他,因為壬○○前幾年中風過,伊常常去關心,所以送茶 葉沒有其他任何動機,純粹是報答他介紹生意;癸○○家中 的水電材料都是向伊購買,且會介紹其他客人,所以癸○○ 開口要求伊帶茶葉給她,伊就送她等語。經核與共同被告丙 ○○、丁○○庚○○辛○○壬○○癸○○等人歷次 供述或證言比對,論述如下:
 ⑴被告丙○○於95年6月5日經警方至家中通知製作警詢筆錄   時,雖有主動交付「北埔椪風茶」之茶葉空罐一只予警方   扣案為佐證(扣押物品目錄表見選偵28號偵卷第78頁),  並於警詢中指稱該罐茶葉係被告乙○○所贈,惟被告丙○ ○於是日警詢中即否認與該次里長選舉有關,被告丙○○ 供稱:里長候選人乙○○有來拜訪我,未帶東西給我,警



方今日在我家客廳發現的茶葉空罐是乙○○在94年8、9月 份獨自拿來請我試喝的,該次里長選舉我支持另一候選人 賴來炎等語(見同上偵卷第72-1、73頁)。於偵查中再以 證人身分結證稱:於95年6月5日在伊家中搜到的茶是於94 年8、9月間,被告乙○○到我家中拿給我試喝的等語(見 同上偵查卷第95頁)。於原審時再結證稱:扣案之茶葉罐 是被告乙○○在我母親去年6月底過世後約1個多月,路過 我家,看到我和朋友在泡茶,就說他要回去他家拿北埔椪 風茶讓其等泡來喝看看,之後他就回家去拿1盒約4兩左右 的茶葉讓我們試喝,後於農曆過年前後,被告乙○○並無 送我茶葉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3、184頁95年11月15日審 判筆錄)。足證被告乙○○係在94年8、9月間即贈與茶葉 予被告丙○○,與該次於95年6月間所舉行之里長選舉並 無關連;且依被告丙○○所證其在該次選舉並非支持被告 乙○○,衡情亦無由於95年1月間為該次選舉而任意收受 被告乙○○饋贈之理。被告丙○○上開辯解及證言應屬可 採。被告乙○○丙○○並無此部分公訴人所指犯行,應 堪認定。
 ⑵被告丁○○於警詢中固供稱95年農曆過年期間有收受被告  乙○○所饋贈茶葉一罐,惟否認與里長選舉有關,辯稱僅 係一般送禮往來等語(見選他字第257號偵卷第177頁); 於偵查中復以證人身分結證稱:被告乙○○於過年時,到 我伊家中送椪風茶給我,當時被告乙○○跟我說他去北埔 帶茶回來,請我喝喝看,...之前我太太有送被告乙○ ○自己做的鳳梨酥,因為他開水電行,我想要賣鳳梨酥, 所以要看看他有沒有通路,...過年期間,被告乙○○ 拿茶葉來,只是單純伴手禮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181頁 );於原審中再結證稱:95年1月底的時候,被告乙○○ 有送我2罐茶葉,因為元旦的時候,我有送被告乙○○2盒 我太太作的鳳梨酥請他試吃,並拜託他看有無銷路。在過 年期間,被告乙○○到我家拜年,他說之前有吃到我的鳳 梨酥但沒有幫忙,覺得不好意思就送茶葉。而我係於95年 5 月中旬,因被告乙○○有拜訪,才知道被告乙○○要出 來參選里長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72、173頁95年11月15日 審判筆錄)。與被告乙○○上開所辯均相符合。至被告丁 ○○於偵查中雖又結證稱:被告乙○○送茶葉時,他是以 過年名義來送禮,或許是有一點為了選舉用意,我有想到 是為了選舉等語(見同偵卷第181、182頁);惟此乃證人 個人臆測之詞,尚難憑此即為被告乙○○論罪依據;再參 以被告丁○○於偵查、原審中亦明確證稱:被告乙○○



茶葉時只是說過年來拜年,未提到選舉之事;及被告丁○ ○又對被告乙○○回贈鳳梨酥,當時距選舉時間且有數月 之久,尚難以此即認被告乙○○饋贈茶葉予被告丁○○, 二人即有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使之故意,被告丁○○於偵查 中所為上開證言自難為被告乙○○不利之認定。復查無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丁○○於95年1月間收受被告乙○○ 饋贈之茶葉與該次里長選舉有關,被告乙○○丁○○二 人上開辯解,應屬可採。被告乙○○丁○○並無此部分 公訴人所指犯行,應堪認定。
 ⑶被告庚○○於警詢中固供稱95年農曆過年期間有收受被告  乙○○所饋贈茶葉一罐,惟否認與里長選舉有關,辯稱: 乙○○只是單純送茶葉,沒有表明參選事務,也沒有夾帶 宣傳單或名片表示(見選他字第257號偵卷第140、141頁 )。於偵查中復以證人身分結證稱:茶葉是過年前送的, 當時被告乙○○並沒有說要選里長,且被告乙○○跟我說 他茶葉買很多,也很好喝,所以要給我,...並無名片 置於茶葉禮盒中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146頁)。於原審 中再結證稱:我於95年1月份有收到被告乙○○所送之茶 葉,而我與被告乙○○以前都是鄰長,我們的住家很近, 我會介紹客人跟他買水電材料,他的西服都係在我店內做 的,因農曆過年前之鄰長聯誼會時,被告乙○○說他家中 買一些茶葉,問我是否要試喝,我說好,他就主動送給我 ,記得是東方美人茶,但被告乙○○送茶葉時都無提到選 舉之事,而自95年1月後被告乙○○就無再送我茶葉等語 (見原審卷一第148、149頁95年10月25日審判筆錄)。與 被告乙○○上開所辯均相符合。且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 被告庚○○於95年1月間所收受被告乙○○饋贈之茶葉與 該次里長選舉有關,被告乙○○庚○○二人上開辯解, 應屬可採。被告乙○○庚○○並無此部分公訴人所指犯 行,應堪認定。
 ⑷被告辛○○於警詢中固供稱95年農曆過年期間有收受被告  乙○○所饋贈茶葉一罐,惟否認與里長選舉有關,辯稱: 只是過年期間單純送禮,乙○○沒有表明要參選里長,也 沒有夾帶名片,伊還回送二瓶橄欖油等語(見選他字第 257 號偵卷第79、80頁)。於偵查中復以證人身分結證稱 :被告乙○○於95年1月初,將椪風茶送到我家中,他表 示茶很好喝,請我試喝,我有回贈橄欖油,而我於收到椪 風茶後,有耳聞被告乙○○欲出來參選等語(見同上偵查 卷第82頁)。於原審中再結證稱:我於95年1月份有收到 被告乙○○贈送之茶葉,當天被告乙○○晚上到我家時,



他表示在北埔有椪風茶,好茶要與好朋友分享,並沒有說 什麼。後來我拿2瓶橄欖油回送給他。而於被告乙○○送 茶葉時,我還不知道他要參選里長,我是於95年2月底才 知道他要出來參選,被告乙○○送茶葉時,並無提到要參 選里長之事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67至169頁95年11月15日 審判筆錄)。與被告乙○○上開所辯均相符合。且查無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辛○○於95年1月間所收受被告乙○ ○饋贈之茶葉與該次里長選舉有關,被告乙○○辛○○ 二人上開辯解,應屬可採。被告乙○○辛○○並無此部 分公訴人所指犯行,應堪認定。
 ⑸被告壬○○於警詢中固供稱95年農曆過年期間有收受被告  乙○○所饋贈茶葉一罐,惟否認與里長選舉有關,辯稱: 乙○○是德義里只是過鄰長聯誼會會長的身分在95年1月 間過年期間有送茶葉給我,當時並沒說要參選里長,後來 是3月間有一次倒垃圾有碰到,他說要選里長,叫我支持 他等語(見選他字第257號偵卷第64、65頁)。於偵查中 復以證人身分結證稱:於95年1月間,有收到被告乙○○ 贈送之2盒茶葉,送茶葉時,並無要求我要在里長選舉時 支持他,且沒有在茶葉裏面放他的名片等語(見同上偵查 卷第68頁)。於原審中再結證稱:95年1月1日元旦當日早 上10點多,被告乙○○拿了2盒茶葉及1盒蛋捲酥到我家送 給我,他平常端午節、中秋節也都會送茶葉、水果等物品 給我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53頁95年10月25日審判筆錄) 。與被告乙○○上開所辯均相符合。且查無其他證據足資 證明被告壬○○於95年1月間所收受被告乙○○饋贈之茶 葉與該次里長選舉有關,被告乙○○壬○○二人上開辯 解,應屬可採。被告乙○○壬○○並無此部分公訴人所 指犯行,應堪認定。
 ⑹被告癸○○於警詢中固供稱95年農曆過年期間有收受被告  乙○○所饋贈茶葉一罐,惟否認與里長選舉有關,辯稱: 乙○○只是過年期間單純送茶葉,沒說要參選里長等語( 見選他字第257號偵卷第132頁)。於偵查中復以證人身分 結證稱:95年2月左右過農曆年時,被告乙○○有送我茶 葉,因為去年聚餐時,被告乙○○泡茶給大家喝,我覺得 好喝就問他什麼茶,今年過年時,我站在馬路上跟人家聊 天,被告乙○○就拿茶送我,沒有收錢,因為是我跟他要 的,被告乙○○並沒有跟大家說要出來選里長等語(見同 上偵查卷第137頁)。於原審中再結證稱:我於95年農曆 過年前有收到被告乙○○之茶葉禮盒,係因被告乙○○為 之前鄰長聯誼會選出之會長,其等有聚餐,聚餐完後有到



被告乙○○家中,被告乙○○有泡茶給其等喝,我覺得不 錯,就請被告乙○○帶一點,過了一段期間,被告乙○○ 就有帶茶葉給我。我大概在95年4月中旬才知道被告乙○ ○要參選里長,我係從競選海報及旗幟得知被告乙○○有 參選,並非他本人告知,而被告乙○○於95年1月份送茶 葉給我時,並沒有談到選舉之事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42 、143、144頁95年10月25日審判筆錄)。與被告乙○○上 開所辯均相符合。且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癸○○於 95 年1月間所收受被告乙○○饋贈之茶葉與該次里長選舉 有關,被告乙○○癸○○二人上開辯解,應屬可採。被 告乙○○癸○○並無此部分公訴人所指犯行,應堪認定 。
㈢至被告乙○○雖承稱於95年1月間有送茶葉給德義里鄰長陳 呂緞妹、劉建良、林文宗三人之事實,及陳呂緞妹、劉建良 、林文宗三人亦經檢察官認為均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罪嫌 ,而依職權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95年選偵字第63號 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6、137頁)。惟 被告乙○○否認送茶葉與選舉有關,辯稱:陳呂緞妹住在伊 家附近,有替伊拉生意,伊是生意人每年都有送禮的習慣; 伊送劉建良的茶葉是為了感恩他父親的栽培,沒有其他任何 的意義;林文宗在95年1月15日,突然送了兩大袋蘿蔔到伊 家,伊覺得不好意思,所以隨手回禮兩罐茶葉,而均與里長 選舉無關,況伊係因伊太太黃淑晴之鄰長職務遭撤換,才會 於95年2月20日後決定參選里長,至參選用之名片、競選文 宣是到95年2月底才開始製作等語。經核與證人陳呂緞妹、 劉建良、林文宗等人歷次供述或證言及相關卷證比對,論述 如下:
  ⑴證人陳呂緞妹、劉建良、林文宗固曾於警詢、偵查中證稱   :被告乙○○於95年1、2月間,有為本次里長選舉一事致   贈「膨風茶」茶葉,尋求支持,並同時有夾帶名片云云(   分別見選偵字第97-98、62-63、104-105頁),證人陳呂   緞妹並於製作警詢筆錄自行提出茶葉2罐、名片1盒扣案。   惟證人陳呂緞妹於原審時到庭改稱:扣案之茶葉是我在路 上遇到被告乙○○,他拿給我的,我是在1月間拿到茶葉 的,名片則是3月中旬才拿到的,而被告乙○○送茶葉時 ,表示大家是鄰居,他要拿茶葉送我,我說要跟他買,他 說先給我喝看看,等到滿意再跟他買,但並未表示要出來 參選的事。而我之前在警訊、偵查中因為緊張,想不起來 ,才說是茶葉、名片一起,我回去仔細再想,才想到名片 是3月中旬才拿到的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06、107、108頁



95年9月20日審判筆錄)。證人劉建良於原審時亦到庭改 稱:被告乙○○於95年元月份到我家送2罐茶葉,因為他 跟我父親是20多年的朋友,我爸爸也會介紹水電生意給他 做,而被告乙○○在送茶葉時,沒有提到今年他想選里長 ,名片是乙○○於3月中旬某日晚上9點多,到我家聊天的 過程中,有提到他要選里長的事,他有拿5、6張名片給我 ,我也才知道他要選舉。我之前在檢察官訊問時講被告乙 ○○在送茶時,有表示他想參選里長,係因為當時我第一 次接到傳票,很緊張,也擔心店裡面的事情,所以把送茶 葉跟名片的時間弄混了等語(見原審卷一120、121頁同上 審判筆錄)。及證人林文宗亦改稱:95年元旦前後,我騎 機車去被告乙○○家送菜頭乙○○,當場他有回送茶葉 2罐給我,沒有名片,名片是到3月中旬時他才給我的,被 告乙○○送茶葉時,並沒有提到選舉的事,到3月中旬某 日早上,我去倒垃圾時,他就拿一小疊名片給我。而我在 偵查中作筆錄時,因為血糖一直高,頭暈,所以才亂講, 我回去之後看,才發現沒有名片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14 、115頁同上審判筆錄)。是證人陳呂緞妹、劉建良、林 文宗於原審所證與渠等於警詢、偵查中前後所述並不相符 ,而依證人三人所述被告乙○○致贈茶葉之時間係95年1 月底、2月初之事,距渠等製作警詢筆錄之96年6月5日, 已相隔數月之久,證人或因此而於製作警詢筆錄時有記憶 不清情事,致就事實經過情形有所誤認,並非不可能之事 ,本院即難遽採信該三名證人於警詢、偵查中所言而為不 利於被告乙○○之認定。復參以證人等係於里長選舉前夕 忽因此案受偵辦,渠等於原審時所稱:因突然被警方、檢 察官問案,一時心情緊張而亂講,所陳述並非事實,後來 回家仔細想,原審中所證始為事實一節,尚合於一般人之 常情。是證人陳呂緞妹、劉建良、林文宗三人於原審中雖 翻異前證而為被告乙○○有利之證詞,尚難一律即認為不 可採信。本院自應再調查其他證據,經比較取捨,以查明 證人陳呂緞妹、劉建良、林文宗三人於警詢、偵查、原審 中所為證言孰為真實可採,以免冤抑。
  ⑵證人陳呂緞妹、劉建良、林文宗前雖指證被告乙○○於95   年1月底、2月初間係為里長選舉一事致贈茶葉云云。然此  為被告乙○○所否認,辯稱:伊太太原本擔任鄰長,係95 年2月13日伊太太鄰長職務忽被現任賴里長撤換,伊覺得 沒面子,在2月底才臨時決定參選里長等語。核與其友人 即證人巳○○、楊光木、孔祥貴、何晉誌於原審時所證被 告乙○○決意參選該次里長選舉經過情形等情節相符。證



巳○○證稱:於95年2月13日早上,被告乙○○到我家 ,說他有收到中壢市公所的函,他太太之鄰長職務被換掉 ,我跟他說,里長換你的鄰長,你就換掉他的里長,我有 建議他出來競選里長。於同一日(13日)晚上,我又去何 晉鋕家,跟他說被告乙○○太太的鄰長職務被換掉,被告 乙○○可能覺得沒面子,請何晉鋕去關心一下,事後何晉 鋕有告訴我他有去被告乙○○家。我係2月20日晚上以後 才知道被告乙○○要選里長,因當天被告乙○○和楊光木 有到伊家,就有談里長選舉之事,被告乙○○要求伊擔任 其競選總幹事,並要求楊光木擔任其競選總部之主任委員 ,我知道被告乙○○於3月中旬以後開始發名片,發名片 之後才去拜票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至13頁95年11月29日 審判筆錄)。證人楊光木證稱:被告乙○○是在95年2月 20日晚上拜託我當他的主任委員。當天中午,被告乙○○ 到我家找我,約我晚上8點到巳○○家商量一些事情,當 時有提到係要談他要選舉的事情,但係在巳○○家中,被 告乙○○才拜託我擔任他的主任委員,...被告乙○○ 是因為我和巳○○2人願意幫忙,他才同意參選,否則他 不敢出來選,就我所知,被告乙○○係於95年2月20日聚 會後才決定要競選里長,...2月14日,何晉鋕、孔祥 貴和我到被告乙○○家安慰一下他太太被換鄰長的事,而 孔祥貴就說里長把你換掉鄰長,你就出來競選里長,我並 未提到選舉的事,當時被告乙○○說要考慮考慮等語(見 原審卷二第33、34頁95年12月13日審判筆錄)。證人孔祥 貴證稱:95年2月14日中午何晉鋕到我家,說被告乙○○ 太太之鄰長職務被換掉,乙○○家中關心一下,當晚約8 點我與楊光木、何晉鋕一起去被告乙○○家,長換掉,被 告乙○○說有,我有對被告乙○○你出來選,我會支持你 ,當時被告乙○○心情很不好,沒有說什麼,只有說考慮 考慮,...我大約係95年2月21日之後知道被告乙○○ 要競選里長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9、40頁95年12月13 日 審判筆錄)。證人何晉誌證稱:我大約快3月的時候知道 被告乙○○要競選里長。而我於2月中旬,經巳○○告知 知道被告乙○○太太鄰長職務被換掉,巳○○說被告乙○ ○心情很不好,要伊去關心一下。後於95年2月14日中午 ,伊有去找 楊光木、孔祥貴二人,約他們晚上到被告乙 ○○家中關心。當晚有伊、孔祥貴、楊光木三人,當時主 要係問被告乙○○他太太鄰長職務是否真的被換掉,並問 為何被換掉,伊沒有印象被告乙○○當時說什麼,伊只知 道當時他心情很不好.當時有人提到被告乙○○出來競選



里長之事,但不知係孔祥貴還是楊光木,有提到他把你的 鄰長換掉,你就出來選里長,而當時被告乙○○沒有說什 麼,亦表示無要選里長,當晚8點多,不到9點就離開被告 乙○○家。我於95年2月14日後沒有與被告乙○○等人開 會討論選里長之事,而我大約係2月20幾日知道被告乙○ ○要競選里長,係被告乙○○打電話跟我說的等語(見原 審卷二第42、43、44頁95年12月13日審判筆錄)。  ㈢再觀以證人巳○○、孔祥貴、楊光木、何晉鋕上開所證,   關於被告乙○○決定參選里長之時間、原因、過程互核一   致,且有桃園縣中壢市公所95年2月10日中市民字第09500  06135號函附卷可考(見原審卷一第68頁)。另證人即京 兆企業社之負責人劉一平亦於原審證稱:我知道被告乙○ ○有競選此屆里長,因他於95年2月底來找我作文宣,我 幫被告乙○○做了名片、政見海報、掛圖,而最早製作係 名片。在95年2月底前,被告乙○○無因選舉文宣製作內 容與我聯繫,當時被告乙○○是要求到宣傳告一段落,選 舉投票前再付錢,後來他一次付清,扣案之被告乙○○名 片(95年度選偵字第28號偵查卷第183頁所示)係我於3月 初印製最早之版本等語(見原審卷二第67、68頁96年1 月 3日審判筆錄);復有京兆企業社請款單1紙附卷可參(見 原審卷一第69頁)。堪認被告乙○○係於95年2月其妻原 所擔任之鄰長撤換後始決意參加該次里長選舉,且至95年 2月底,始印製選舉相關之名片、海報文宣等相關參選事 務。綜上,證人陳呂緞妹、劉建良、林文宗於原審時所證 渠等係於95年3月中旬拿到名片一情,應係較為可採;而 渠等於警詢、偵查時所證於95年1月底、2月初被告乙○○ 送茶葉時有附名片,並尋求支持一節,非惟與其他亦有在 同時期收受被告乙○○所贈茶葉之共同被告即證人丁○○庚○○辛○○壬○○癸○○所證:被告乙○○送 茶葉時未附名片,未提到要參加里長選舉,未尋求支持等 情節均不相符,且亦與上述被告乙○○係在95年2月下旬 以始決意參選,於2月底始印製選舉名片、拜票等事實不 符,均足認證人陳呂緞妹、劉建良、林文宗先前於警詢、 檢察官時所為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言,應非事實,尚不 得據此即為被告乙○○不利之認定。
  ㈣至證人即原擔任德義里里長之賴來炎於原審時到庭所證:   我原任德義里之里長,我於95年2月份有將被告乙○○太   太鄰長職務換掉,因於94年7、8間,我就有聽說被告乙○  ○要出來競選里長,我係等到被告乙○○宣布要參選里長 ,才將被告乙○○太太之鄰長職務換掉,...我得知此



事是聽參加歌唱班94年農曆尾牙集會的人說,被告乙○○ 的兒子有當眾宣布被告乙○○要參選里長,然我並未親自 問過被告乙○○及他的太太或兒子。我聽到此事之後3、4 天,即95年2月6日發函向中壢市公所申請解除他太太鄰長 職務。我有聽說被告乙○○送茶葉禮盒,實際情形我並不 清楚等語(見原審卷二第98、99、100頁96年1月16日審判 筆錄)。惟證人賴來炎原為現任里長,於該次選舉時落敗 ,由被告乙○○當選,其以證人身分於本案中所為上開不 利於被告乙○○之證言,難免偏頗;且依證人賴來炎所述 ,亦無確切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乙○○94年底即有決意參選 里長,自難以即謂上開證人巳○○、孔祥貴、楊光木、何 晉鋕所證均不可採。據此,證人賴來炎所證亦難為被告乙 ○○不利之認定。
㈤至警方於95年6月5日在被告乙○○住處所查得之椪風茶5 盒,並與上開在證人陳呂鍛妹、巳○○處查獲被告乙○○ 所贈送茶葉禮盒之形式、種類均相同;及被告承稱係該5 盒茶葉係自己所有,惟否認係供該次里長選舉賄選所用, 辯稱:是自己平日泡茶所用,有時也會致贈親朋好友等語 。經查:該椪風茶禮盒數量僅5盒,參以一般國人多有飲 用茶飲品之習慣,於家中置放數盒茶品,供自己飲用或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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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