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2007號
PCDM,106,審易,2007,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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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007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108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慶宗與告訴人賴桂美之配偶林貴輝間 有債務糾紛,被告於民國106 年2 月14日17時27分許,至告 訴人所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路0 ○0 號1 樓之店面尋 找林貴輝未果後,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同 意,擅自進入告訴人位於該店面後方1 樓及2 樓住處;另基 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公然在上址1 樓店內不特定人得自由出 入之營業場所,以「骯髒鬼」、「去給人家幹一幹」、「幹 你娘」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第309 條第1 項 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 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陳慶宗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 故侵入住宅、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0 8 條第1 項及第314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賴桂美業於106 年7 月26日在本院與被告調解成立,並於同 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刑 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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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