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9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1156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振㨗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振㨗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竊 盜方式應予補充:「見江仲偉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 重型機車之電門電線外露,以接線啟動電門之方式」,及證 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者外,其餘均與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查被告前 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77號 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於101 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 本院以101 年度交易字第124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上訴由 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交上易字第112 號判處有期徒刑 5 月確定,與前揭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 24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於101 年間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077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與前案接續執行,嗣 於103 年11月20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為國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僅因貪圖小利,恣意竊取他人機車以供己騎用 ,惟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所竊取機車已發還 被害人江仲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所竊得之機車已發還被害人,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參,是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 、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婕偵查起訴,由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實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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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1564號
被 告 陳振㨗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
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振㨗前因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分別以101年度訴字第77 號、第20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確定,經接續執 行,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5年12月7日 21時許前之同年12月間某日,在新北市土城區中正路74巷附 近,以不詳方式,竊取江仲偉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得手後供己使用,嗣停放在○○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旁之鐵皮屋前而為警查獲。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振㨗坦承上開犯行不諱,核與被害人江仲偉於警 詢中之指訴、同案被告陳慧雅之供述及證人林聰郎、林進義 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年2月7日
新北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 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查獲現 場照片21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邱 舒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