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0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永錕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
第47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永錕前向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辦理汽車貸款,因未依約清償,告訴人遂向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訴請清償債務,經前開法院以85年度北簡字第 862 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告訴人新臺幣(下同)19萬911 元及 相關利息等款項確定後,因被告遲未清償款項,告訴人即持 上開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並持續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且於民 國105 年9 月13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繳納欠款,經被告於 105 年9 月20日收受,被告明知尚積欠告訴人前揭債務,且 告訴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隨時得聲請強制執行,詎仍於將 受強制執行之際,為規避其名下新北市○○區○○段000 地 號土地應有部分1/4 及其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 0 巷00號4 樓建物遭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竟意圖損害告訴 人之債權,於105 年10月7 日處分上開土地應有部分及建物 ,並於105 年10月7 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足生損害於告 訴人之前開債權。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6 條之毀損債權罪 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蘇永 錕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 條之毀損債權 罪嫌,該罪依刑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 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 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