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6年度,2121號
TPHM,96,上訴,2121,200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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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12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銘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
年度訴字第1559號,中華民國96年4 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573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於擔任原設於臺北市○○○路二三八 巷十八號一樓金企鵝唱片錄音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企鵝 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著作物, 係寶麗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麗金公司,已更名為環 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音樂著 作,非經寶麗金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意圖營 利而交付,竟未經寶麗金公司同意或授權,意圖銷售以營利 ,並基於常業之犯意,自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八十四 年四、五月間止,擅自重製前開著作於錄音帶、CD唱片上 ,並以每十張CD唱片新臺幣九百元之價格銷售並交付與亞 太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太文化公司)負責人王致 鋼、亞信視聽圖書公司公司負責人彭建喜、歐亞出版社負責 人楊耀東(以上三人所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均業經判決無 罪確定),並以之為常業,恃以維生,嗣經寶麗金公司於八 十四年五月間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 十四條常業犯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擅自重製他人 著作之罪嫌,及同法第九十四條常業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 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嫌。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開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寶麗金公 司之指訴、內政部著作權執照影本九紙、IFPI財團法人 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通報書影本乙 紙,及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帶五捲、CD唱片三張等為其主 要之論據。
三、訊之被告甲○○固坦承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八十四 年四、五月間止,為金企鵝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該公司曾 出版套裝之鄧麗君金曲選CD唱片(一套十張)、錄音帶銷售 ,惟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伊向香港麗 晶唱片公司購買合法版權,是有著作權的,伊買回來後有透 過加工廠向IFPI查詢,IFPI審查加工廠傳真之出版



目錄時,如果認為版權沒有問題就會回函備查,如果認為有 問題,也會回函說「有侵害著作權之虞,應予查明」,而I FPI於八十二年審查伊委託加工廠所送之出版目錄時,並 未告知伊版權有問題,伊委託的加工廠才開始生產製作,且 寶麗金公司在當時也只是代理商,他們也沒有版權。鄧麗君 的那些錄音帶、CD唱片是在八十二年到八十四年左右製作 的等語。
四、本院查: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 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 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 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應包含在內,惟採用間 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 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 明待證事實者,方為合法,若憑空之推想,並非間接證據 ,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判例、三十二年上 字第六十七號判例分別可資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六十一條第一項亦明文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 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 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 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 院著有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可資參照。(二)、告訴人寶麗金公司已更名為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一 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朱晉輝(為財團法人國際唱片 業交流基金會【IFPI】人員)於原審九十五年十二月 二十六日審理時證述在卷。又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 所示之被侵害歌曲中之「又見炊煙」(詞曲)、「香港之 夜」(詞)、「君在前哨」(詞曲)、「小成故事」(詞 曲)、「假如我是真的」(曲)、「三願(艷紅小曲)」 (詞曲)、「那句諾言」(詞)、「往事如昨」(詞)、 「償還」(詞),係寶麗金公司分別自如附表二所示之著 作人轉讓取得著作財產權後,向內政部申請註冊核准而享 有著作權之著作,有內政部著作權執照八張在卷可稽(見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二○號卷第十五至二三頁)。(三)、被告於八十二年至八十四年四、五月間,為金企鵝有限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一節,除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據證人黃念



舫於本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違反著作權一案(以 下簡稱「本院另案」)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訊問時陳述 在卷(見該案卷㈠第九一頁,證人黃念舫之陳述雖為本案 審判外之陳述,惟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 項,具有證據能力)。又被告所負責之金企鵝公司於八十 二年至八十四年間曾出版含如附表一所示歌曲之鄧麗君金 曲選CD唱片(一套十張)、錄音帶,且透過同心圓出版社 出售於亞太文化公司王致鋼、亞信視聽圖書公司負責人彭 建喜、歐亞出版社負責人楊耀東,及亞太文化公司、亞信 視聽圖書公司、歐亞出版社於八十四年間曾出售金企鵝公 司所出版之鄧麗君金曲選CD唱片(一套十張)等情,亦據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在卷,並據證人王致鋼彭建喜楊耀東於本院另案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訊問時陳述在卷 (渠三人之陳述雖為本案審判外之陳述,惟依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具有證據能力),並有刊登 販售鄧麗君金曲選CD唱片(一套十張)之報紙廣告在卷可 稽(見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二○號卷第二五至二八頁 )。
(四)、被告辯稱:伊向香港麗晶唱片公司購買合法版權,在出版 之前有透過加工廠向IFPI查詢,IFPI審查加工廠 傳真之出版目錄後並未告知伊版權有問題,伊委託的加工 廠才開始生產製作,伊沒有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等語 ,則本件所應探究者,乃被告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故意。 查:
1.被告於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上訴字第二四一號違反著作 權法一案(即本院另案上訴案件)中所提出之國際唱片業 協會錄音製品權利認證書及其附件(見該卷第七五、七六 頁),經向位於香港之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函詢,該 協會函覆(見原審卷㈡第六六、六七、七一頁)雖稱該錄 音製品權利認證書非該會所出具,且該認證書之格式與該 會現金所使用之格式不同,惟查被告所提出之上揭權利認 證書所載之時間為「一九九二年」,與國際唱片業協會二 ○○五年所提出予法院之時間已相隔十幾年,該協會的人 事及所用文件格式或已有所變更,尚不能逕認被告所提出 之權利認證書必係造假,並認被告係明知為不實之授權。 2.被告所稱其委託之加工廠達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達緻公司)於生產鄧麗君金曲選CD唱片時,曾將出版目 錄送交IFPI(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審查 一節,有被告所提出蓋有IFPI、財團法人國際唱片交 流基金會收件章戳之光碟歌曲目錄三份在卷可稽(見八十



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二○號卷第六五至六七頁)。雖證人 朱晉輝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不審查 加工廠所送光碟目錄內之歌曲是否有侵害著作權,然查辯 護人於九十六年二月九日所提出之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 流基金會通知函(見原審卷㈡第一七七頁、第一八一頁) ,其上均記載有「貴公司年月日寄出有關CD代工客戶曲目 資料,經本會代為查證結果如左列各打「ˇ」:□貴公司 CD代工資料,定作人:公司。本會編號:(如附件)之產 品,係已侵害IFPI所屬唱片公司之權利,應立即停止生產 。□貴公司CD代工資料,定作人:本會編號:(如附件) ,請查明是否原唱(原聲帶),如係原唱,即已侵害IFPI 所屬唱片公司之權利,應立即停止生產。□貴公司CD代工 資料,定作人:。本會編號:(如附件)因資料不足,請 立即補足文件,以利查核。」之例稿文字,且該基金會八 十四年五月十七日中文(八四)國審字第三三七號通知函 (見本院卷㈡第一八一頁)即明確記載「ˇ貴公司CD代工 資料,定作人:金企鵝公司。本會編號:84A00537(如附 件)之產品,係已侵害IFPI所屬唱片公司之權利,應立即 停止生產。並請將處理情形函覆本會」,足見財團法人國 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在收到加工廠達緻公司所檢送之曲目 資料後,確實會查核有無侵害其所屬唱片公司(會員)之 權利,是被告所辯尚可採信。
3.卷附之上揭光碟歌曲目錄三份,其上所蓋之IFPI、財 團法人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收件章戳與卷附證人朱晉輝所 提出之章戳(見原審卷㈡第一六○頁)極為相近,且綜觀 卷附資料,並無任何財團法人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八十二 年度之文件可供比對,檢察官亦未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所提 出之上揭光碟歌曲目錄三份為偽造,故尚難認上揭光碟歌 曲目錄三份為不實。而經將上揭光碟歌曲目錄三份與證人 朱晉輝於本院九十六年二月九日審理時所提出之附件二通 知函(見原審卷㈡第一七六、一七七頁,達緻公司發予財 團法人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及上揭財團法人國際唱片交 流基金會八十四年五月十七日中文(八四)國審字第三三 七號通知函相比對,達緻公司已明確告知「編號84A00537 該版金企鵝公司鄧麗君歌曲係追加之訂單,與(八二)國 審字第一O一三號通知函中之編號82A02206為相同版本」 ,而編號82A02206即為上揭光碟歌曲目錄三份中之一份( 即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二○號卷第六五頁)。衡以經 驗法則,達緻公司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十二月二十 六日既先後將金企鵝公司所委託生產之光碟歌曲目錄送財



團法人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查核,必是該基金會准予備查 而未函知有侵害其基金會所屬唱片公司權利之情形下,達 緻公司始可能代金企鵝公司製造生產,是被告所辯應屬可 信。
4.被告於八十二年至八十四年間委託達緻公司製造生產鄧麗 君金曲選CD唱片時,既已信任達緻公司已向財團法人國際 唱片交流基金會函請查核無誤,自難認其係明知其出版之 鄧麗君金曲選係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而為之,故難認 被告有侵害著作權之故意。
(五)、綜上所述,既認被告無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故意,被告之 行為即不成立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 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是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為無罪 之諭知。核無違誤。上訴意旨,仍執陳詞,任意指摘原判 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沈世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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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盜版錄音帶名稱│卷數│被侵害歌曲名稱│被侵害權利之 │著作(發 │
│ │ TAPE │ │ │錄音著作名稱 │行)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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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鄧麗君金曲選2 │ 一 │甜蜜蜜鄧麗君15週年5 │寶麗金唱片│
│ │ │ │又見炊煙 │鄧麗君15週年1 │股份有限公│
│ │ │ │香港之夜 │鄧麗君15週年2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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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鄧麗君金曲選13│ 一 │我只在乎你 │鄧麗君難忘的 │寶麗金唱片│
│ │ │ │ │TERESA TENE │股份有限公│
│ │ │ │酒醉的探戈 │鄧麗君我只在乎│司 │
│ │ │ │ │你專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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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鄧麗君金曲19 │ 一 │甜蜜蜜鄧麗君15週年5 │寶麗金唱片│
│ │ │ │君在前哨 │鄧麗君15週年3 │股份有限公│
│ │ │ │小城故事鄧麗君15週年2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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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鄧麗君金曲選5 │ 一 │夜來香鄧麗君15週年3 │寶麗金唱片│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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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鄧麗君金曲選3 │ 一 │獨上西樓 │鄧麗君淡淡幽情│寶麗金唱片│
│ │ │ │ │專輯 │股份有限公│
│ │ │ │人約黃昏後 │同右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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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盜版CD 名稱│卷數│被侵害歌曲名稱│被侵害權利之 │著作(發 │
│ │ 雷射唱片 │ │ │錄音著作名稱 │行)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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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鄧麗君金曲選3 │ 一 │獨上西樓 │鄧麗君淡淡幽情│寶麗金唱片│
│ │ │ │ │專輯 │股份有限公│
│ │ │ │胭脂淚 │同右 │司 │
│ │ │ │人約黃昏後 │同右 │ │
│ │ │ │甜蜜蜜鄧麗君難忘的 │ │
│ │ │ │ │TERESA TEN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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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鄧麗君金曲選1 │ 一 │我只在乎你 │鄧麗君難忘的 │寶麗金唱片│
│ │ │ │ │TERESA TENE │股份有限公│
│ │ │ │愛人 │同右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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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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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錄音帶名稱 │卷數│ 被侵害歌曲 │被侵害著作名稱│著作權執照│
│ │ │ │ │ │字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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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鄧麗君金曲選2 │ 一 │又見炊煙 │又見炊煙 │臺內著字第│
│ │ │ │ │(詞曲) │24673號 │
│ │ │ │香港之夜 │香港之夜 │臺內著字第│
│ │ │ │ │(詞) │252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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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鄧麗君金曲選19│ 一 │君在前哨 │君在前哨 │臺內著字第│
│ │ │ │ │(詞曲) │17939號 │
│ │ │ │小城故事小城故事 │臺內著字第│




│ │ │ │ │(詞曲) │247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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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鄧麗君金曲選3 │ 一 │小城故事小城故事 │臺內著字第│
│ │ │ │ │(詞曲) │24711號 │
│ │ │ │假如我是真的 │假如我是真的 │臺內著字第│
│ │ │ │ │(曲) │41710號 │
│ │ │ │三願 │艷紅小曲 │臺內著字第│
│ │ │ │(艷紅小曲) │(詞曲) │25223號 │
│ │ │ │君在前哨 │君在前哨 │臺內著字第│
│ │ │ │ │(詞曲) │17939號 │
└───┴───────┴──┴───────┴───────┴─────┘
┌───┬───────┬──┬───────┬───────┬─────┐
│編 號│ CD名稱 │卷數│ 被侵害歌曲 │被侵害著作名稱│著作權執照│
│ │ │ │ │ │字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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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鄧麗君金曲選3 │ 一 │小城故事小城故事 │臺內著字第│
│ │ │ │ │(詞曲) │24711號 │
│ │ │ │又見炊煙 │又見炊煙 │臺內著字第│
│ │ │ │ │(詞曲) │24673號 │
│ │ │ │香港之夜 │香港之夜 │臺內著字第│
│ │ │ │ │(詞) │252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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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鄧麗君金曲選5 │ 一 │那句諾言 │那句諾言 │臺內著字第│
│ │ │ │ │(詞) │25234號 │
│ │ │ │往事如昨 │往事如昨 │臺內著字第│
│ │ │ │ │(詞) │252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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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鄧麗君金曲選1 │ 一 │償 還 │償 還 │臺內著字第│
│ │ │ │ │(詞) │347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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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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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著作名稱 │著 作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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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又見炊煙(詞曲) │何慶清(筆名:何松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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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香港之夜(詞) │林煌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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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君在前哨(詞曲) │詞:左宏元(筆名:爾英)│
│ │ │曲:左宏元(筆名: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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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小成故事(詞曲) │翁清溪(筆名:湯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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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假如我是真的(曲) │陳信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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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艷紅小曲(詞曲) │黃 河(筆名:莊奴) │
│ │ │翁清溪(筆名:湯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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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那句諾言(詞) │王文元(筆名:王智遠) │
├──┼───────────┼────────────┤
│八 │往事如昨(詞) │黃 河(筆名:莊奴) │
├──┼───────────┼────────────┤
│九 │償還(詞) │林煌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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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企鵝唱片錄音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麗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