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6年度,1196號
TPHM,96,上易,1196,200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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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1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
10號,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983號、併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甲○○於民國90年6月13日起至92年間,在位於新竹市○○ ○路177巷3號(現已整編為新竹市○○○路568巷2號)之凱 頡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凱頡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在竹苗 地區從事業務推廣、收取貨款及處理客戶退換貨事宜,為從 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侵占犯意, 自92年7月25日起至92年11月25日止,先後向附表一所示之 凱頡公司客戶收取貨款後,旋即將所收取之貨款侵占入己, 挪為他用,共計侵占貨款新台幣(下同)149萬4354元。二、甲○○復自93年3月1日起至93年7月20日止,在金則企業有 限公司(下稱金則公司)之關係企業,即位於台北市○○○ 路55號2樓之舍樂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舍樂力公司)擔任 業務員,負責在竹苗地區從事業務推廣、收取貨款及處理客 戶退換貨事宜,亦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承前業務侵占之概括 犯意,自93年4月12日起至93年7月15日止,先後向附表二所 示之舍樂力公司客戶收取貨款、取回退貨(附表二編號15部 分)後,旋即將所收取之貨款侵占入己、將取回之退貨轉買 他人換取現金,均挪為他用,共計侵占貨款71萬4931元及價 值1萬1096元之貨物。
三、案經凱頡公司訴請、金則公司訴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被告甲○○上開事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 與下列卷證均相符合:⑴、事實一部分業經告訴人凱頡公司  法定代理楊美娟於警詢、偵訊中指訴綦詳(見93偵字第2983 號卷第7-9頁、30頁),並經告訴代理人彭啟明於本院指訴 歷歷(見原審93易字第413號卷第19-22頁、66-68頁,原審 卷第13-15頁)。且有和泰行銷貨明細表1份(見93偵字第29 83號偵卷第11-20頁)、告訴人凱頡公司出具之遭侵占款項



清單1份(93他字第81號偵卷第3-4頁)、估價單1份(原審 93易字第413號卷第29-52頁)、楊美娟所提出被告侵占之廠 商及金額資料1紙(原審93易字第413號卷第28頁)、新竹市 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紙(見93偵字第2983號偵卷第21頁) 、保證書1紙(同上偵卷第22頁)附卷可稽。⑵、事實二部 分業據告訴人金則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欽義於警詢中指訴歷歷 (見94年度偵字第59號偵卷第17頁),並經證人即金則公司 會計陳靜儀於警詢、偵訊中證述綦詳(見同上偵卷第18-19 頁、103-104頁),且經證人張添宜坤靖五金有限公司) 、胡新芳(永順行)、車秋發延晨企業有限公司)、林童 慶(寶慶行)、張建順日立五金行)、徐紹倉(尚展五金 百貨批發)、彭文政(盛良水電材料行)、林宗民(新中興 生活量販廣場)、朱泓有大樹賣場)、林木森(泉玟企業 有限公司)、莊文亮原新螺絲行)、何文德(得億五金行 即應得五金行)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同上偵卷第20-42頁 )。復有勞工保險卡1紙(見同上偵卷第11頁),明細表1份 (見同上偵卷第10頁),證明書1份(見同上偵卷第43、44 、46、48、51、52、55、56、59、61、63、67至69、108、1 10、112、1 14、116、118、120、121、123、125、127、12 9、133、1 34、139頁),付款簽收簿1份(見同上偵卷第45 、57、66、70、71、109、126、132、135、136頁),舍樂 力企業有限公司請款單1份(見同上偵卷第47、49、50、53 、58、64、65、111、113、115、117、130、131頁),損失 明細表1份(見同上偵卷第106-107頁),林宗民提出之明細 表1紙(見同上偵卷第54頁),林童慶(寶慶五金行)提出 之支票存根1份(見同上偵卷第60頁),朱泓有提出之支票 存根1份(見同上偵卷第62頁),林宗民(新中興生活量販 廣場)提出之明細表1紙(見同上偵卷第119頁),支票影本 1份(見同上偵卷第122頁),彭文政(盛良水電材料行)提 出之明細1份(見同上偵卷第124頁),支票影本1份(見同 上偵卷第137至138頁)附卷可稽。⑶、綜上所述,被告上開 自白內容應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 告有業務侵占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理由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按被告 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 行。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 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 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 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



、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 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 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 議可資參照。茲分述如下:①、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 罪,法定刑得科銀元3千元以下罰金,據修正後刑法施行法 增訂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 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 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 年 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 高為3倍」,及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 :五、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 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所得科處 之罰金刑最高額維持新臺幣9萬元、最低額則提高為新臺幣1 千元,是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關於 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②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 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 行,被告犯行因修正後新法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 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 ,自屬法律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舊法之連續 犯、新法之數罪併罰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舊 法(參照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被告先後 多次業務侵占附表一、二所示金額,時間緊接、手法雷同, 所犯之罪名及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 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 論以連續業務侵占罪,並加重其刑。又公訴意旨雖僅就被告 侵占附表一所示貨款部分提起公訴,而被告侵占附表二所示 貨款、貨物之犯行雖未據公訴人提起公訴,惟被告此部分行 為,與經提起公訴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已如前述,本院自應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三、撤銷改判及科刑理由
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被告所犯本案業務侵占罪之犯罪時間係均在96年4月24日 以前,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原審於裁判時 未及適用該條例對被告所處宣告刑予以減刑,即有未合。又 被告於本案所侵占之總金額高達約220萬元,其僅以30萬元 與金則公司和解,其餘仍未和解,原審於量刑時雖未斟酌被 告有與金則公司達和解一情,惟本院仍認原審量處被告有期 徒刑1年4月之刑為恰當,被告以已與金則公司和解為由提起 上訴,請求從輕量刑,雖無理由,惟原審未及適用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對被告所處宣告刑予以減刑,即屬無可維 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先後擔任成告 訴人凱頡公司、舍樂力公司之業務員,一再違背對於公司之 忠誠度,利用收取貨款、處理客戶退換貨之機會,侵占貨款  達220萬元以上,僅以30萬元與金則公司和解,凱頡公司、  舍樂力公司部分尚未達成民事和解,及犯後尚坦承犯行、態 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又被告所 犯本案業務侵占罪之犯罪時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減刑條 件,併就被告所處上開宣告刑減其二分之一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56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玉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高明哲                   法 官 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汝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時間 │廠商 │侵占金額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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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2年7月25日 │開順百貨精品商行 │3萬7800元  │
├──┼──────┼─────────┼───────┤
│2 │92年8月24日 │北聯興企業(股)公司│29萬7600元 │
├──┼──────┼─────────┼───────┤




│3 │92年8月25日 │北聯興企業(股)公司│5萬6493元 │
├──┼──────┼─────────┼───────┤
│4 │92年8月29日 │北聯興企業(股)公 │6萬9922元 │
├──┼──────┼─────────┼───────┤
│5 │92年8月29日 │開順百貨精品商行 │2萬9920元 │
├──┼──────┼─────────┼───────┤
│6 │92年8月29日 │鑫屋有限公司 │1萬84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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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2年8月30日 │北聯興企業(股)公司│5萬3659元 │
├──┼──────┼─────────┼───────┤
│8 │92年9月5日 │開順百貨精品商行 │53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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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2年9月16日 │北聯興企業(股)公司│91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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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2年9月25日 │榮展商行(起訴書誤│3萬8194元 │
│ │ │載為榮屏商行) │(起訴書誤載為│
│ │ │ │3萬58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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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2年9月25日 │開順百貨精品商行 │24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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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2年9月25日 │賀鋒商行  │3萬7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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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2年9月30日 │北聯興企業(股)公司│11萬17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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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2年10月3日 │榮展商行 │423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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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5年10月6日 │北聯興企業(股)公司│5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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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2年10月8日 │榮展商行 │7萬5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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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2年10月9日 │博碩(股)公司 │11萬3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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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2年10月9日 │榮展商行 │679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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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2年10月15日│成群生鮮超級市場 │11萬3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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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2年10月15日│建輝行 │69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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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2年10月15日│百輝 │69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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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2年10月15日│金洋糖果玩具行 │31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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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2年10月17日│榮展商行 │222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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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2年10月17日│鴻均商行 │3萬9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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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2年10月18日│榮展商行 │1414元(起訴書│    │
│ │ │ │誤載為37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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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2年10月24日│慶鴻商行 │2萬99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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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92年11月5日 │榮展商行 │3萬7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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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2年11月10日│鴻均商行 │9萬46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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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92年11月15日│榮展商行 │3萬78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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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92年11月17日│全泰行 │7萬5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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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2年11月17日│開鑼百貨精品行 │3萬7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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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92年11月25日│苗博(股)公司 │3萬7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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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49萬4354元 │
└──┴──────┴─────────────────┘
附表二:
┌──┬──────┬─────────┬───────┐
│編號│ 時間 │廠商 │侵占金額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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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3年4月12日 │坤靖五金(有)公司│2萬5235元(支 │    │
│ │ │ │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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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3年5月13日 │坤靖五金(有)公司│1萬9046元(支 │    │
│ │ │ │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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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3年5月28日 │永順行 │68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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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3年6月11日 │坤靖五金(有)公司│1萬8000元(支 │    │
│ │ │ │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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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3年6月13日 │泉玟企業(有)公司│5萬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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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3年6月14日 │寶慶行 │7691元(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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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3年6月14日 │延晨企業(有)公司│11萬7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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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3年6月15日 │尚展五金百貨批發 │5萬8290元(支 │
│ │ │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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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3年6月15日 │日立五金行 │1萬1902元(支 │
│ │ │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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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3年6月15日 │盛良水電材料行 │7300元(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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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3年6月25日 │新中興生活量販廣場│4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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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3年6月29日 │永順行 │44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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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3年6月29日 │大樹賣場 │5270元(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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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3年6月30日 │寶慶行 │5505元(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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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3年6月間 │得億五金行 │價值1萬2096元 │
│ │ │ │之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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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3年7月初 │原新螺絲行 │23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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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3年7月2日 │延晨企業(有)公司│14萬9400元(支│
│ │ │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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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3年7月2日 │延晨企業(有)公司│660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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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3年7月6日 │得億五金行 │9700元(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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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3年7月12日 │延晨企業(有)公司│16萬8900元(支│
│ │ │ │票) │
├──┼──────┼─────────┼───────┤
│21 │93年7月12日 │延晨企業(有)公司│2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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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3年7月15日 │源泰五金行 │3萬28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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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貨款71萬4931元、價值1萬2096元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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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舍樂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延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靖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