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95年度,8號
TPHM,95,重附民上,8,200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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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黃○○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寅○○原名辰○○
      地○○
      O○○
      宇○○
      T○○
      A○○
      R○○
      乙○○
      G○○
      丑○○
      午○○
      J○○
      己○○
      P○○
      W○○
      I○○
      辛○○
      亥○○
      Q○○
      卯○○
      戌○○
      B○○
      K○○
      丙○○
      申○○
      庚○○
      E○○
      天○○
      丁○○
      D○○
      壬○○
      C○○
      子○○
      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U○○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V○○○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F○○○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L○○○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M○○○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N○○○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癸○○○
      巳○○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1年度重附民字第1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  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  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 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朱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前項情形,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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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V○○○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N○○○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M○○○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L○○○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F○○○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