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玉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
度偵字第11456號、106年度執聲沒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含有Lidocaine及Menthol成分之綠騎士壹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玉平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 05年度偵字第114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就扣案物(即 105年度白保字第1286號),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105年 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修正後之刑 法第2條第2項已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 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又按「檢察官 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 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 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1456號為 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5年7月12日以105年度上職議字 第826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被告並已履行上開緩起訴處 分應履行事項,且至106年7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 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各1份附卷可稽。又本件扣案之綠騎士1 瓶,係被告所有、未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且被告未領有 藥師等許可證資格,屬違法輸入之禁藥,嗣被告持之於經營 之精品店販賣之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經送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檢出含有Lidocaine及Menthol禁 藥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5月25日FDA 研字第1056024868號檢驗報告書1份在卷可考。堪認該扣案 物綠騎士1瓶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此部分聲請 核與刑法第38 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相符,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