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73號
ULDV,96,除,73,2007071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台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5年11月30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5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
│附表:支票                    96年度除字第73號│
├─┬───┬─────────┬──────┬─────┬────┬──┤
│編│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00│劉榮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 │95年10月15日│76,125元 │0000000 │ │
│1 │ │有限公司斗南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