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472號
PCDM,106,單聲沒,472,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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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昱詮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24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長袖上衣玖件、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長褲叁拾壹件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調偵字第 1394號被告李昱詮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 ,並已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期滿,扣案物(105 年紅保字 第2641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 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 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 ,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 之現行法。次按商標法第98條已於105 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 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 號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 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B 號函公布自同年12月15 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 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三、經查:
被告李昱詮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 品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調偵 字第13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 ,並 已於106 年6 月20日期滿,且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1 份、執行緩起訴 處分命令通知書1 紙附卷可稽,復經本院檢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緩字第2351號緩起訴執行卷宗查核無誤 。而扣案如扣押物品清單(105 年紅保字第2641號)(見10 5 年度調偵字第1394號卷【下稱調偵卷】第14頁)所示之物 ,編號1 所列「仿冒/盜版服飾(仿冒adidas長袖上衣)其 中9 件,及編號3 所列「仿冒/盜版服飾(依冒adidas長褲



)其中31件,共計40件商品係屬仿冒adidas商標之商品乙情 ,有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出具之刑事委任書、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3 紙、現場及扣押上衣、長褲照片共6 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貞觀法律事務所105 年4 月7 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 稽(見105 年度偵字第7005號卷【下稱偵卷】第24、37至39 、29至31、19至23頁、調偵卷第8 頁),足認扣案上述之9 件長袖上衣及31件長褲均係仿冒adidas商標之商品,均確屬 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上開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 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㈡至另同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所列「仿冒/盜版服飾(仿冒ad idas長袖上衣)其中54件,編號3 所列「仿冒/盜版服飾( 依冒adidas長褲)其中8 件,及編號2 所列「仿冒/盜版服 飾(仿冒tayiormaed衣服)」4 件,分別係屬授權商品及非 屬仿冒商標商品乙情,有貞觀法律事務所105 年4 月7 日及 105 年1 月11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 紙在卷可稽(見調偵 卷第8 頁、偵卷第40頁)此部分被告之行為自不構成犯罪。 綜上,聲請人就上開扣押物品清單所列編號1 (adidas長袖 上衣54件)、2 (tayiormade衣服4 件)、3 (adidas長褲 4 件)之扣案物併予聲請宣告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詹蕙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稚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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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