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墊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280號
ULDV,96,訴,280,200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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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   告 甲○○
      蔡慧美即元翔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燕純即宏晟工程行
支付命令(本院96年度促字第1071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453,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45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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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