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469號
PCDM,106,單聲沒,469,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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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宜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
度執聲沒字第3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短褲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被告莊宜瑄商標法第97條之罪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期 滿。扣案之仿冒愛迪達短褲1 件(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5 年度紅保字第2669號),係屬侵害商標權物品,爰依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查被告為本案行為後,刑法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 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 律。」;且就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另於10 5 年6 月22日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105 年 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 規定,不再適用」之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 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而優先適用修正後刑法規定,且依 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亦毋庸為新舊法比較。而商 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業已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 布,並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 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 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按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 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則上開商標法第 98條係屬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得單獨宣告 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以105 年度偵字第12208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 間為1 年,並於106 年5 月26日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此有上 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 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 稽,復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全卷屬實。而被告以蝦皮拍 賣網站出售之扣案短褲1 件,確屬仿冒ADIDAS商標之商品乙 情,有阿迪達斯(德商)公司出具之刑事委任狀、經濟部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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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乃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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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