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
度聲沒字第2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DORAEMON」商標之行李箱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秀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 冒「DORAEMON」商標之行李箱1 個,係仿冒商標商品,爰依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 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 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 判時之現行法。次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 年11月30日經總統 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 號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 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B 號函公布自同年12月 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 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於105 年11月29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28522 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而扣案所示之仿 冒「DORAEMON」商標之行李箱1 個,屬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 乙節,有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查詢表各1 份在卷足證,確為仿冒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 限公司商標之商品,且上開行李箱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商 標法第97條後段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 罪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 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